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2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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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226號上訴人即原告 廖政雄 上列上訴人廖政雄與被上訴人 李宇鎮 、 李建亮 、 陳玟姿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
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書記官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