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1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36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乙○○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甲○○應提出最新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以表明確有對被繼承人乙○○聲明拋棄繼承之真意。
(二)若聲請人甲○○旅居美國無法回台辦理,請提出聲請人委託書、拋棄繼承聲明書,並經我國外交部駐美國經濟文化辦事處認證之證明文件,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
216)。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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