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16號上訴人即原告 奕捷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石賜 被上訴人即被告 魏文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8,8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0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黃信滿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書記官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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