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金簡上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簡上字第47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黃昦天選任辯護人林瑞成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書琴
法官孫淑玉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建舜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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