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28號原告 宋茜蒂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發育 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6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勞動法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書記官林美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