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66號原告 吳偉達 訴訟代理人 黃永吉 律師被告定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夏森 訴訴代理人 邱奕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其與被告於民國108年1月28日簽訂房屋買賣契約書,購買被告所興建之翫美苑建案B6戶別,約定價金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原告購買系爭房屋為透天建築,並有地下室之空間,未計入權狀。原告於交屋前與被告指派之專員 江仲晨 進行點交時發現地下室未通。被告言明將於108年6月5日修繕完畢,惟迄今仍未將瑕疵修繕完成,並刻意拖延修繕之進度,而因地下室漏水位置屬系爭房屋之化糞池,於原告尚未入住即開始漏水,依法請求被告減少價金及賠償原告裝潢所花費100萬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經查,依翫美苑房屋買賣契約書第12條規定,如因本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且依原告起訴狀之記載,本件亦查無專屬管轄之情事,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本件自應由桃園地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書記官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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