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65號原告 張招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睿彬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4萬元,應徵裁判費8,0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5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如數補繳,若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