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7159號異議人即債務人大華羿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錦雪 異議人因債權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3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民國109年1月17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公司址,異議人遲至民國109年3月23日始提出異議,本件支付命令已於民國109年2月6日確定,債務人所提起之異議已逾法定期間,依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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