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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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0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侑威 選任辯護人 吳麗珠 律師( 法扶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50號之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9年2月6日對上訴人即被告林侑威(下稱上訴人)位於高雄市○○區○○街○○號之地址為送達,由同居人代為受領,嗣上訴人雖於上訴期間內之109年2月13日聲明上訴,但該聲明上訴狀內並未敘述任何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陳狄建法官葉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書記官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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