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再易字第1號再審原告 姜碧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姜碧霞 間因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2號第二審確定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87,0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再審裁判費7,9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訴及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冷明珍
法官楊昱辰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書記官邱明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