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919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9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919號聲請人 蘇正茂 訴訟代理人 蘇忠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0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書記官蔡斐雯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011000002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011000003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0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