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1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容瑢
李玥珠李學睿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健彥 律師
蕭能維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7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容瑢、李玥珠、李學睿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3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守
法官毛妍懿法官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書記官火秋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