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2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2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253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銀池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吳銀池被訴傷害罪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銀池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吳銀池自白犯罪,其中關於被告吳銀池被訴傷害罪部分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郭任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書記官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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