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職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地上權登記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職字第四六號
上訴人 潘福榮
王丁篡 吳美淑 劉孟棋 被上訴人台灣省政府財政廳法定代理人 賴英照 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劉金標 右一人訴訟代理人 洪寶川 右當事人間請求地上權登記事件,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本院判決(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七八六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右開判決案由欄所載關於第二審判決案號八十五年度上字第二○三號應更正為八十五年度上字第二○三一號。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徐璧湖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秀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