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9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69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婉婷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緝字第1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許婉婷被訴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十所示之罪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婉婷分別於附表編號1-22(按:即本件起訴書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多次無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209-DXQ、WGP-083號等機車,因交通違規為警攔檢查獲,為規避無照駕駛之行政處罰,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謊報其胞姐 許秀玲 之年籍資料,使稽查警員均誤將許秀玲之年籍資料載於如附表所示之舉發違反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並在上開通知單移送聯之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簽「許秀玲」之署名各1枚,表示係由本人收受該通知單,而偽造具有收據性質之通知單私文書,並持以交還予上開警員以為行使,足生損害於許秀玲及警察機關對道路交通之管理正確性。嗣經許秀玲向監理機關提出申訴後,為警循線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條、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檢察官受理一般刑事案件,發現被告於犯罪時未滿18歲者,應移送該管少年法院。但被告已滿20歲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檢察官應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四章之規定進行偵查,認應起訴者,應向少年法院提起公訴,少年法院受理是類刑事案件,仍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四章規定之適用,非純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進行審理。此外,直轄市設少年法院,其他縣(市)得視其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分別設少年法院,尚未設少年法院地區,於地方法院設少年法庭。亦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5條、第65條第3項,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第2項等規定綦詳。若行為時被告未滿18歲,然起訴時被告已滿20歲,在未設少年法院之地區,即應向少年法庭提起公訴,方為適法(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473號判決可資參考)。
三、本件被告係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有被告之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檢察官於101年6月1日受理本案時被告已滿20歲,而附表編號1-10所載之犯罪行為時間,被告當時尚未滿18歲,依上開說明,此部分應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四章之規定進行偵查,認應起訴者,應向少年法院提起公訴,雲林縣係未設少年法院之地區,即應向本院少年法庭提起公訴,方為適法。茲檢察官將附表編號1-10之案件,逕向本院提起公訴,其起訴程序顯然違背規定,揆諸上開說明,爰依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至附表編號11-22之犯行,行為時被告已滿18歲,自得由本院依法審理,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陳雅琪法官張淵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附表:
┌─┬────┬──────┬─────┬──────────┐│編│時間│地點│騎乘車輛│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號││││事件通知單編號│├─┼────┼──────┼─────┼──────────┤│1│97年4月│雲林縣斗六市│UT8-182號│雲警交字第KAE010525│││25日下午│中山路與雲林│輕機車│號│││3時20分│路口│││├─┼────┼──────┼─────┼──────────┤│2│97年6月8│雲林縣西螺鎮│同上│雲警交字第KAE252694│││日凌晨3│台一線路段││號│││時55分││││├─┼────┼──────┼─────┼──────────┤│3│97年8月3│雲林縣虎尾鎮│同上│雲警交字第KAE260458│││日晚上9│八德街與中正││號│││時54分│路口│││├─┼────┼──────┼─────┼──────────┤││97年8月4│雲林縣中正路│同上│雲警交字第KAD059125││4│日上午8│與華南路口││號│││時40分││││├─┼────┼──────┼─────┼──────────┤││97年8月│雲林縣雲145│同上│雲警交字第KAE258494││5│25日中午│縣虎尾段││號│││12時50分││││├─┼────┼──────┼─────┼──────────┤││97年9月│雲林縣西螺鎮│同上│雲警交字第KAE266332││6│7日晚上│福興路││號│││10時50分││││├─┼────┼──────┼─────┼──────────┤││97年9月│雲林縣虎尾鎮│同上│雲警交字第KAE260689││7│20日上午│林森路││號│││8時33分││││├─┼────┼──────┼─────┼──────────┤││97年10月│雲林縣斗六市│209-DXQ號│雲警交字第KAE270371││8│17日上午│大學路│重機車│號│││8時22分││││├─┼────┼──────┼─────┼──────────┤││97年10月│雲林縣斗南鎮│UT8-182號│雲警交字第KAI010773││9│18日下午│延平路1段222│輕機車│號│││2時47分│號前│││├─┼────┼──────┼─────┼──────────┤││97年11月│雲林縣斗六市│同上│雲警交字第KAI000738││10│6日晚上│成功路││號│││22時40分││││├─┼────┼──────┼─────┼──────────┤││98年3月7│雲林縣虎尾鎮│同上│雲警交字第KAI081708││11│日下午2│信義路││號│││時43分││││├─┼────┼──────┼─────┼──────────┤││98年3月│雲林縣虎尾鎮│同上│雲警交字第KAI021633││12│10日下午│林森路1段││號│││4時44分││││├─┼────┼──────┼─────┼──────────┤││98年4月│雲林縣斗南鎮│同上│雲警交字第KAE026913││13│19日下午│大同路與文昌││號│││4時34分│路口│││├─┼────┼──────┼─────┼──────────┤││98年6月6│雲林縣虎尾鎮│同上│雲警交字第KAI026865││14│日下午3│雲158公路與││號│││時9分│建國四村路口│││├─┼────┼──────┼─────┼──────────┤││98年7月│雲林縣虎尾鎮│同上│雲警交字第KAI027396││15│16日下午│林森路1段384││號│││2時34分│號│││├─┼────┼──────┼─────┼──────────┤││98年9月│雲林縣斗南鎮│同上│雲警交字第KAI015288││16│30日上午│中山路與 文元 ││號│││10時30分│街口│││├─┼────┼──────┼─────┼──────────┤││99年1月3│嘉義市興業西│同上│嘉市警交字第││17│日上午8│路與博愛路口││L00000000號│││時27分││││├─┼────┼──────┼─────┼──────────┤││99年1月│雲林縣東勢鄉│同上│雲警交字第KAJ042977││18│15日上午│雲153線與台││號│││11時5分│78線交流道│││├─┼────┼──────┼─────┼──────────┤││99年7月│雲林縣虎尾鎮│同上│雲警交字第KAK075974││19│26日晚上│雲158線虎尾││號│││9時48分│段│││├─┼────┼──────┼─────┼──────────┤││100年10│雲林縣西螺鎮│同上│雲警交字第KAK033580││20│月6日11│雲154甲線與││號│││時5分│茄塘路口│││├─┼────┼──────┼─────┼──────────┤││101年1月│台19線與雲│GWP-083號│雲警交字第KAK036273││21│3日晚上│154線路口│輕機車│號│││11時││││├─┼────┼──────┼─────┼──────────┤││101年2月│雲10線與田底│WGP-083號│雲警交字第KAK036294││22│21日中午│路口│輕機車│號│││12時50分││││└─┴────┴──────┴─────┴──────────┘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