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6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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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16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顧子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年度毒偵字第14號),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同意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並判決如下:
主文顧子華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更正及補充如下:
㈠犯罪事實欄關於被告顧子華施用毒品之時間、地點,應更正
為:「於105年6月12日上午8~9許,在其位於彰化縣○○鄉○○路0段000巷00弄0號之住處房間內,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㈡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本件被告已為認罪之表示,且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業經本院於踐行同法第455條之3第1項之告知程序後,訊問調查屬實,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有前述得上訴之理由,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且符合前述得上訴之特別規定者,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李曉君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毒偵字第14號起訴書1份。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14號被告顧子華男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段000巷00弄
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顧子華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4年度毒聲字第6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民國104年8月13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313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5年6月12日上午11時42分許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在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因其為毒品列管人口,為警通知於105年6月12日上午11時42分許,至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三家派出所內,採集其尿液檢驗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顧子華於警詢時之供│供述其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述│分局三家派出所內,親自排││││尿並封緘之事實。│├──┼───────────┼────────────┤│2.│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佐證被告確有施用第二級毒│││科技中心105年7月4日尿│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R00-0000-000號)及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代號:J10010││││0000000號)等各1紙││├──┼───────────┼────────────┤│3.│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佐證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於104年8月13日觀察、勒│││表、受觀察勒戒人毒品及│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前科紀錄簡列表、矯正簡│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之事│││表及本署104年度毒偵字│實。│││第313號不起訴處分書等││││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檢察官蕭有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書記官曾欽政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由摘要]毒品案起訴書或處分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