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7119號債權人 邱勝楠 債權人 邱昆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朱廣林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存證信函掛號回執。
二、請求管理費之依據?(本件不動產未過戶前,台端仍為房屋所有權人,則台端請求債務人賠償管理費之依據?)
三、請提出因本件買賣契約支出履約保證帳戶解約費、代書費及仲介費之單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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