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緝字第24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易緝字第2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緝字第24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湯凱任選任辯護人蔡志忠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7556、27559、27560、102年度偵字第751、752、753、754、2397、2818號),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丑○○犯如附表二編號9至1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9至12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丑○○與 徐文明 (經本院以107年易緝字192號判處罪刑)、 楊曜鍾湯凱丞蕭金揮陳冠綸陳永祥 、王 可芯邵勝男 、曾 泰維廖為濬王瑞成 、許 晉維 、偕 智豪唐永安 、林 孟輝 、曾 健誠詹德興黃彥瑋 、吳 季桓蕭雯心何婉寧彭敏幼吳勇 宏、 陳尚億 (原名陳 昭明 )、 林幸和魏如永許圍智 (以上26人分別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1072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3年度上易字第1472、1473號判處罪刑確定)、楊○生(經本院以104年度少易字第3號判處罪刑,嗣經檢察官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5年度少上易字第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林嘉祈林雲 志、 呂盛裕陳日麟吳俊霖林明宗林銓祐 (原名 林佳 賢)、 蔡騏鴻劉進財王巾綸李志強紀瓊紅蕭國瑋戴家偉陳柏良黃智強吳政潔 (以上17人分別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1072、3207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3年度上易字第1472、1473號判處罪刑確定)、 羅時昇 (經本院以103年度易緝字第367號判處罪刑確定)、 楊翔淇 (經本院以106年度易緝字第271號判處罪刑確定)、 楊馥瑋 (經本院以107年度易緝字第34號判處罪刑確定),各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先後入境印尼國,加入設於印尼中部不詳地點(於民國101年10月底至11月初間遷址)、印尼 雅加達 市「PerumahanPermataBuanaJL.,PuloPanjang7BlockC15」(起訴書誤載為PuriIndahC15,以下簡稱C15機房,為第一線成員所在機房)、「KomplekPerumahanJL.,PuriIndahL5」(以下簡稱L5機房,為第二線、第三線成員所在機房)之詐欺集團,並自附表一所示加入該詐欺集團機房之日起,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丑○○擔任二線人員,楊曜鍾等人則分別擔任一線、二線或三線等工作(分工角色詳如附表一所示),詐騙附表二所示之大陸地區民眾。
二、渠等之詐欺方式係向印尼當地不詳電信公司申租網路,並與經營「VOS3000VOIP運營支撐系統」網路平台之人聯繫,由該平台登入操控,與該詐騙機房網路位址加以介接,並以網路技術更改顯號設定,使該網路電話顯號為大陸地區各公私部門之電話號碼,而非網路電話原先設定之號碼,用以取信大陸地區民眾。經C15機房之電腦手楊○生啟動上開網路平台之網路電話自動撥號系統(俗稱「群發系統」),群發內容為「有線電視費用欠繳」等內容之詐騙語音封包予大陸地區之不特定民眾,使大陸地區民眾陷於錯誤而依語音指示回撥,該回撥電話即經由設定路徑介接至C15機房,由第一線詐騙人員冒充為有線電視公司之客戶服務人員,向接聽電話之被害人佯稱其申租有線電視欠費未繳,要求提供個人姓名及身分證號碼以供查核,而以此方式騙取被害人之個人資料,並表示被害人之身份疑似遭人冒用,誆稱要協助被害人向地區公安局報案云云,將該通電話轉接至L5機房由第二線詐騙人員接聽;第二線詐騙人員即訛稱為大陸地區公安局人員受理被害人報案,並稱被害人涉嫌重大刑事案件,名下資金需接受國家調查云云,再將電話轉接由L5機房第三線詐騙人員接聽;第三線詐騙人員再佯裝為法院公證處主任,要求被害人繳納保證金,或將名下資金交由國家公證帳戶進行清查云云。若受騙之大陸地區民眾因而陷於錯誤,並接受電話指示匯款,即可成功詐得款項。犯罪所得則由 魏崇恩林永紳林鉦庭陳建峰 (另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1190、1191號及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2961號判決確定)等人所組織配合提供人頭帳戶之集團(俗稱車公司),將匯入或存入渠等所掌控大陸地區銀聯卡人頭帳戶之款項層層轉出後,通知在臺灣地區之車手集團(俗稱水公司),持銀聯卡將贓款領出後,扣除與該車手集團協議之抽成金額後,將其餘得手金額,以不詳方式交付予丑○○所屬之詐欺機房成員。第一線詐騙人員可分得詐騙金額之6%,第二線詐騙人員可分得詐騙金額之7%,第三線詐騙人員則可分得詐騙金額之8%。該詐欺集團即以上開方式運作,丑○○則自加入該集團後,共同詐騙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大陸地區被害人,使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人頭帳戶;丑○○等人另亦對附表二編號10至12之被害人,惟各該被害人均尚未匯入款項而未遂。
三、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及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以國際合作模式與印尼警方交換犯罪情資,由印尼警方於101年12月6日上午10時30分許,至上開C15機房及L5機房執行搜索,當場查獲蔡騏鴻、 王人鋒 、林明宗、 楊振鋒陳嵩豐林雲志 、陳日麟、 朱明賢伍佑 釋、 王士豪施光鍵林仕偉 、林嘉祈、林銓祐(原名 林佳賢 )、劉進財、呂盛裕、 鄭仁睿吳育德郭勝佳鐘弘智李冠樺 、吳俊霖、楊曜鍾、湯凱丞、蕭金揮、丑○○、陳冠綸、陳永祥、 鄭斐鴻蔡沅哲王可芯 、邵勝男、 曾泰維 、廖為濬、 盧正中 、王瑞成、 許晉維偕智豪 、唐永安、楊○生、 林孟 輝、 曾健誠 、詹德興、 鄭元隆吳旻擇黃坤卿 、黃彥瑋、 柯清文吳季桓 、蕭雯心、何婉寧、羅時昇、彭敏幼、 吳勇宏陳妍綾 、陳尚億(原名 陳昭明 )、林幸和、魏如永、許圍智等59人,並扣得如附表三、四所示之物。
四、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及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偵辦,並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及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憲法第4條定有明文。而國家之統治權係以獨立性與排他性行使於其領土之內,此不因領土之一部分由於某種事實上之原因暫時未能發揮作用而有異。茲我國對大陸地區領土之國家統治權,在實際行使上發生部分之困難,司法權之運作亦因此有其事實上之窒礙,但其仍屬固有之疆域,其上之人民仍屬國家之構成員,自不能變更其法律上之地位(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8219號著有判例參照),而國民大會亦未曾為變更領土之決議。又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復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且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第2款更指明:「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揭示大陸地區仍屬我中華民國之領土;該條例第75條復規定:「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據此,大陸地區現在雖因事實上之障礙為我國主權所不及,但在大陸地區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之處罰,即明示大陸地區猶屬我國領域,並未對其放棄主權(最高法院89年度台非字第94號判決、90年度台上字第70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所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之範圍,係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315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本案被告丑○○(下稱被告)加入詐欺集團,自設於印尼之詐欺機房撥打詐騙電話,由機房經網路介接至○○○區○路系統,再轉接至電話落地端之被害人,犯罪地有在大陸地區者,核屬在我國統治權範圍內,揆諸最高法院判例及判決意旨,我國法院對於本案自有審判權,本院亦應有管轄權,本案並應適用中華民國刑法,先予敘明。
二、又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第376條第1款、第2款所列之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並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而經本院合議庭依前揭規定,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對於其加入本案電信詐欺集團,擔任二線之角色,以電話詐騙大陸地區不特定被害人,並詐欺如附表二編號9至12之被害人得手等情,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31頁背面、66頁背面),並有下列證據資料可資佐證:
㈠同案被告之供述:
⒈楊曜鍾:
103年5月29日審理(102年度易字第3207號卷第187至224頁)⒉湯凱丞:
102年1月31日警詢(第27556號偵卷三第122至123頁)、102年1月31日偵訊(第27556號偵卷三第129至130頁)、103年5月29日審理(102年度易字第3207號卷第187至224頁)。
⒊蕭金揮:
103年5月29日審理(102年度易字第3207號卷第187至224頁)⒋許圍智:
101年12月9日警詢(第2818號偵卷一第4至7頁)、102年1月24日警詢(第2818號偵卷一第26至27頁)、102年1月25日警詢(第2818號偵卷一第34至37頁)、102年1月25日偵訊(第2818號偵卷一第182至183頁)、103年5月29日審理(102年度易字第3207號卷第187至224頁)。
⒌蔡騏鴻:
102年1月31日警詢(第27556號偵卷三第133頁正反)、102年1月31日偵訊(第27556號偵卷三第136至137頁)、103年5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102年度易字第3207號卷第114至165頁)。
⒍陳冠綸:
103年5月29日審理(102年度易字第3207號卷第187至224頁)⒎陳永祥:
103年5月29日審理(102年度易字第3207號卷第187至224頁)⒏鄭斐鴻:
102年1月24日警詢(第27559號偵卷五第86至87頁反)、102年1月24日偵訊【具結】(第27559號偵卷五第94至95頁)、103年5月29日審理(102年度易字第3207號卷第187至224頁)。
⒐蔡沅哲:
103年5月29日審理(102年度易字第3207號卷第187至224頁)⒑王可芯:
103年5月29日審理(102年度易字第3207號卷第187至224頁)⒒邵勝男:
101年12月8日警詢(第27556號偵卷一第116至118頁反)、101年12月20日13時39分警詢(第27556號偵卷一第122至125頁反)、101年12月20日偵訊(第27556號偵卷一第167至168頁)、102年1月31日警詢(第27556號偵卷三第139至140頁)、102年1月31日偵訊(第27556號偵卷三第146至147頁)、103年5月29日審理(102年度易字第3207號卷第187至224頁)。
⒓曾泰維:
101年12月8日警詢(第27556號偵卷一第67至68頁)、101年12月20日15時10分警詢(第27556號偵卷一第76至79頁反)、101年12月20日偵訊(第27556號偵卷一第113至114頁反)、102年1月18日警詢(第27556號偵卷二第2頁正反)、102年4月17日訊問筆錄(102年度易字1072卷1第133頁)、103年5月29日審理(102年度易字第3207號卷第187至224頁)。
⒔王人鋒:
101年12月8日警詢(第27556號偵卷一第13至14頁)、101年12月20日13時40分警詢(第27556號偵卷一第22至30頁)、101年12月20日偵訊(第27556號偵卷一第64至65頁)、102年1月18日警詢(第27556號偵卷二第4頁正反)、102年4月17日訊問筆錄(102年度易字1072卷1第137頁)、103年5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102年度易字第3207號卷第114至165頁)。
⒕廖為濬:
101年12月8日警詢(第27559號偵卷二第119至121頁反)、101年12月18日10時16分警詢(第27559號偵卷二偵卷第131至133頁反)、101年12月18日偵訊(第27559號偵卷二第147至150頁)、102年1月29日警詢(第27559號偵卷五第131至132頁)、102年1月29日偵訊(第27559號偵卷五第133至134頁反)、103年5月29日審理(102年度易字第3207號卷第187至224頁)。
⒖盧正中:
101年12月9日警詢(第27559號偵卷四第2至5頁)、101年12月10日警詢(第27559號偵卷四第6頁正反)、101年12月18日10時19分警詢(第27559號偵卷四第21至25頁)、101年12月18日13時50分警詢(第27559號偵卷四第26頁正反)、101年12月18日偵訊(第27559號偵卷四第48至51頁)、102年1月29日警詢(第27559號偵卷五第115至116頁)、102年1月29日偵訊(第27559號偵卷五第122至123頁反)。
⒗林明宗:
101年12月9日警詢(第27559號偵卷四第53至55頁反)、101年12月18日10時09分警詢(第27559號偵卷四第68至72頁反)、101年12月18日偵訊(第27559號偵卷四第111至115頁)、102年1月29日警詢(第27559號偵卷五第103至104頁)、102年1月29日偵訊(第27559號偵卷五第112至113頁反)、103年5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102年度易字第3207號卷第114至165頁)。
⒘王瑞成:
101年12月9日警詢(第27559號偵卷四第157至158頁反)、101年12月10日警詢(第27559號偵卷四第156頁正反)、101年12月18日警詢(第27559號偵卷四第117至121頁)、101年12月18日16時偵訊(第27559號偵卷四第169至174頁)、101年12月18日17時36分偵訊(第27559號偵卷四第177至180頁)、102年1月30日警詢(第27559號偵卷五第205至206頁反)、102年1月30日偵訊(第27559號偵卷五第217至218頁反)、103年5月29日審理(102年度易字第3207號卷第187至224頁)。
⒙許晉維:
101年12月18日10時26分警詢(第27559號偵卷三第104至107頁反)、101年12月18日偵訊(第27559號偵卷三第151至154頁)、102年1月30日警詢(第27559號偵卷五第144至145頁反)、102年1月30日偵訊(第27559號偵卷五第156至160頁反)、103年5月29日審理(102年度易字第3207號卷第187至224頁)。
⒚楊振鋒:
101年12月7日警詢(第27559號偵卷三第3至4頁)、101年12月18日警詢(第27559號偵卷三第8至15頁)、101年12月18日偵訊(第27559號偵卷三第57至58頁反)、102年1月30日警詢(第27559號偵卷五第162至163頁)、102年1月30日偵訊(第27559號偵卷五第172至173頁反)、103年5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102年度易字第3207號卷第114至165頁)。
⒛陳嵩豐:
101年12月10日警詢(第27559號偵卷二第6至9頁)、101年12月18日10時13分警詢(第27559號偵卷二第17至20頁反)、101年12月18日偵訊(第27559號偵卷二第59至62頁)、101年12月18日17時36分警詢(第27559號偵卷二第63至64頁)、102年1月30日警詢(第27559號偵卷五第192至193頁反)、102年1月30日偵訊(第27559號偵卷五第202至203頁反)、103年5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102年度易字第3207號卷第114至165頁)。
偕智豪:
101年12月8日警詢(第27559號偵卷二第72至74頁)、101年12月18日10時56分警詢(第27559號偵卷二第78至85頁)、101年12月18日14時21分警詢(第27559號偵卷二第86至87頁)、101年12月18日偵訊(第27559號偵卷二第109至112頁)、102年1月30日警詢(第27559號偵卷五第220至221頁)、102年1月30日偵訊(第27559號偵卷五第229至230頁)、103年5月29日審理(102年度易字第3207號卷第187至224頁)。
唐永安:
101年12月18日14時19分警詢(第27559號偵卷二第155至159頁)、101年12月18日偵訊(第27559號偵卷二第176至179頁)、102年1月30日警詢(第27559號偵卷五第175至176頁)、102年1月30日偵訊(第27559號偵卷五第185至187頁)、103年5月29日審理(102年度易字第3207號卷第187至224頁)。
林幸和:
103年5月29日審理(102年度易字第3207號卷第187至224頁)林雲志:
102年1月24日警詢(第27559號偵卷五第81至82頁)、102年1月24日偵訊(第27559號偵卷五第84頁正反)、103年5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102年度易字第3207號卷第114至165頁)。
林孟輝
101年12月8日警詢(第27556號偵卷一第110至111頁)、102年2月6日警詢(第27556號偵卷四第11至12頁反)、102年2月6日偵訊(第27556號偵卷四第19至20頁)、103年5月29日審理(102年度易字第3207號卷第187至224頁)。
曾健誠:
102年1月24日警詢(第27559號偵卷五第53至54頁反)、102年1月24日偵訊(第27559號偵卷五第67至68頁反)、102年2月5日警詢(第27556號偵卷四第109至110頁)、102年2月5日偵訊(第27556號偵卷四第124至125頁反)、102年2月6日警詢(第27556號偵卷四第57至58頁反)、102年2月6日偵訊(第27556號偵卷四第78至81頁反)、103年5月29日審理(102年度易字第3207號卷第187至224頁)。
詹德興:
102年2月6日警詢(第27556號偵卷四第42至44頁)、102年2月6日偵訊(第27556號偵卷四第53頁正反)、103年5月29日審理(102年度易字第3207號卷第187至224頁)。
陳日麟:
102年2月6日警詢(第27556號偵卷四第1至2頁)、102年2月6日偵訊(第27556號偵卷四第9頁正反)、103年5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102年度易字第3207號卷第114至165頁)。
鄭元隆:
102年4月17日訊問(102年度易字第1072號卷1第180至181頁)朱明賢:
102年1月31日警詢(第27556號偵卷三第151頁正反)、102年1月31日偵訊(第27556號偵卷三第152至153頁)、103年5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102年度易字第3207號卷第114至165頁)。
伍佑釋
103年5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102年度易字第3207號卷第114至165頁)。
王士豪:
102年1月31日警詢(第27556號偵卷三第169至170頁)、102年1月31日偵訊(第27556號偵卷三第168頁正反)、103年5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102年度易字第3207號卷第114至165頁)。
吳旻擇:
102年1月31日警詢(第27556號偵卷三第177頁正反)、102年1月31日21時09分偵訊(第27556號偵卷三第179至180頁)。
黃坤卿:
102年1月31日警詢(第27556號偵卷三第166頁正反)、102年1月31日偵訊(第27556號偵卷三第164至165頁)、103年5月29日審理(102年度易字第3207號卷第187至224頁)。
黃彥瑋:
102年1月31日警詢(第27556號偵卷三第148頁正反)、102年1月31日偵訊(第27556號偵卷三第149至150頁)、103年5月29日審理(102年度易字第3207號卷第187至224頁)。
柯清文:
102年1月31日警詢(第27556號偵卷三第90至91頁)、102年1月31日偵訊(第27556號偵卷三第105至106頁反)。
施光鍵:
102年1月31日警詢(第27556號偵卷三第108頁正反)、102年1月31日偵訊(第27556號偵卷三第110頁正反)、103年5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102年度易字第3207號卷第114至165頁)。
林仕偉:
102年1月31日警詢(第27556號偵卷三第154頁正反)、102年1月31日偵訊(第27556號偵卷三第161至162頁)、103年5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102年度易字第3207號卷第114至165頁)。
吳季桓:
102年1月24日警詢(第27559號偵卷五第26至27頁)、102年1月24日偵訊(第27559號偵卷五第35至36頁)、102年2月5日警詢(第27556號偵卷四第87至89頁)、102年2月5日偵訊(第27556號偵卷四第121頁正反)、102年2月8日偵訊(第27556號偵卷四第127至128頁反)、103年5月29日審理(102年度易字第3207號卷第187至224頁)。
蕭雯心:
102年2月5日警詢(第27556號偵卷四第99至100頁)、102年2月5日偵訊(第27556號偵卷四第121頁正反)、103年5月29日審理(102年度易字第3207號卷第187至224頁)。
何婉寧:
102年1月24日警詢(第27559號偵卷五第38至39頁反)、102年1月24日偵訊(第27559號偵卷五第51至52頁)、103年5月29日審理(102年度易字第3207號卷第187至224頁)。
魏如永:
103年5月29日審理(102年度易字第3207號卷第187至224頁)彭敏幼:
102年2月5日警詢(第27556號偵卷四第96至98頁)、102年2月5日偵訊(第27556號偵卷四第121頁正反)、103年5月29日審理(102年度易字第3207號卷第187至224頁)。
林嘉祈:
103年5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102年度易字第3207號卷第114至165頁)。
吳勇宏:
103年5月29日審理(102年度易字第3207號卷第187至224頁)林佳賢:
103年5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102年度易字第3207號卷第114至165頁)。
劉進財:
103年5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102年度易字第3207號卷第114至165頁)。
呂盛裕:
102年1月24日警詢(第27559號偵卷五第2至3頁)、102年1月24日偵訊(第27559號偵卷五第10至11頁)、103年5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102年度易字第3207號卷第114至165頁)。
鄭仁睿:
102年2月6日警詢(第27556號偵卷四第39至40頁)、102年2月6日偵訊(第27556號偵卷四第41頁正反)、103年5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102年度易字第3207號卷第114至165頁)。
吳育德:
102年2月6日警詢(第27556號偵卷四第29至31頁)、102年2月6日偵訊(第27556號偵卷四第38頁正反)、103年5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102年度易字第3207號卷第114至165頁)。
郭勝佳:
102年2月6日警詢(第27556號偵卷四第21至22頁反)、102年2月6日偵訊(第27556號偵卷四第23頁正反)、103年5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102年度易字第3207號卷第114至165頁)。
鐘弘智:
102年2月6日警詢(第27556號偵卷四第25至26頁)、102年2月6日偵訊(第27556號偵卷四第27頁正反)、103年5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102年度易字第3207號卷第114至165頁)。
李冠樺:
102年2月6日警詢(第27556號偵卷四第54至55頁)、102年2月6日偵訊(第27556號偵卷四第56頁正反)、103年5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102年度易字第3207號卷第114至165頁)。
吳俊霖:
102年1月24日警詢(第27559號偵卷五第70至71頁反)、102年1月24日偵訊(第27559號偵卷五第78至79頁)、103年5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102年度易字第3207號卷第114至165頁)。
陳妍綾:
102年2月5日警詢(第27556號偵卷四第101至102頁反)、102年2月5日偵訊(第27556號偵卷四第121頁正反)、103年5月29日審理(102年度易字第3207號卷第187至224頁)。
陳昭明(原名:陳尚億):
103年5月29日審理(102年度易字第3207號卷第187至224頁)㈡被害人之指訴:附表二編號1至12之被害人於接受公安局詢問
時指訴綦詳(偵751號卷一第106至108頁、第111至112頁、第116至118頁、第129至130頁、第136頁反面至第137頁、第138至139頁、第142至143頁、第143頁反面至第145頁、第145頁反面至147頁、第156至157頁、第157頁反面至第159頁、他5987號卷四第19至21頁、第86至87頁)。
㈢被告與其他共同被告之入出境資料查詢結果、指認犯罪嫌疑人
紀錄表、被指認人照片一覽表、被指認人照片對照表、搜索現場照片、平面圖及蒐證照片等:
⒈C15機房現場照片(偵751號卷㈠第276頁至282頁、第212頁至
218頁、偵751號卷㈡第43頁至49頁、偵751號卷㈣第97頁至103頁、偵751號卷㈤第116頁至122頁、偵754號卷㈠第243頁至249頁、293至299頁正面、偵754號卷㈡第22頁至28頁、73至79頁、126至132頁、181至187、235至241頁、偵754號卷㈤第10頁至16頁、偵754號卷㈥第10頁至16頁、偵27560號卷㈦第48頁至54頁、偵27560號卷㈦第198頁至204頁、偵753號卷㈠第248頁至254頁、偵753號卷㈠第307頁至313頁、偵753號卷㈡第23頁至29頁、偵751號卷㈡第117頁至123頁、偵752號卷一第90至102頁)。
⒉L5機房現場照片(偵27559號卷㈡第38至51頁;偵27556號卷一
第140至156頁、偵27560號卷㈡第142頁至163頁、偵27560號卷㈢第34至55頁、偵27560號卷㈣第40至61頁、偵27560號卷㈤第21至42、89至110頁)。
⒊曾健誠手繪C15詐欺機房一、二、三樓平面圖共3張(偵751號
卷㈤第134頁至136頁、偵27560號卷㈦第216頁至218頁、偵753號卷㈥第139頁至141頁、偵2397號卷㈤第84頁至86頁、101偵27556號卷㈣第83頁至85頁、偵752號卷㈥第85頁至87頁、、偵754號卷㈤第28頁至30頁)。
⒋L5詐欺機房一樓2線查獲現場圖、二樓3線現場圖(偵27560號
卷㈤第20頁、偵27556號卷㈠第135頁、偵27559號卷㈡第52頁)⒌印尼團夥事證編號2、2-1:印尼警方跟監林明宗、王瑞成、盧
正中等人蒐證照片7張(偵2818號卷㈠第89頁至90頁、偵753號卷㈠第143至144頁、偵754號卷㈠第120至121頁、偵27559號卷㈠第78至79頁、偵752號卷㈠第140至141頁、偵751號卷㈠第98至99頁、偵2397號卷㈠第196至197頁、他5987號卷㈡第59至60頁)。
⒍林明宗、王瑞成、盧正中桃園機場出境跟監照片6張(101他5987號卷㈡第53頁至54頁)。
㈣詐欺劇本、詐騙紀錄等資料:
⒈C15一線機房詐欺劇本(偵27556號卷㈠第60、99頁、偵27560
號卷㈡第55、111頁、偵24560卷㈢第106、151頁、偵27560號卷㈣第86頁、偵27559號卷㈠第189頁)。
⒉L5二線機房詐欺劇本(偵2818號卷㈠第59至60頁、第74至75頁
、偵751號卷㈠第83至84、170至172頁;偵754號卷㈠第80至90頁正面、105至106頁正面、213至214頁正面、偵753號卷㈠第113至114頁、128至129頁正面;偵27559號卷㈡第174至175頁、偵752號卷㈠第125至126頁、他5987號卷㈢第70頁至71頁、偵27556號卷一第154至155頁)。
⒊L5三線機房詐欺劇本(偵2818號卷㈠第61、76;偵751號卷㈠
第85頁、170至172頁;偵754號卷㈠第91、107、215頁、偵753號卷㈠第115、130頁、偵752號卷㈠第127頁、他5987號卷㈢第72頁、偵27556號卷一第156頁正反面)。
⒋大陸北京市公安局以電子郵件回復之被害人己○○、甲○○資
本資料(偵27560號卷㈡第52頁反面、108頁反面、卷㈢第103頁反面、第148頁反面、偵27560號卷㈣第84頁反面、偵27559號卷㈠第186頁反面、偵27556號卷㈠第57頁反面、第95頁反面)。
上海市公安局立案決定書〈戊○○〉(偵751號卷㈠第133頁、
偵2818號卷㈠第122頁、偵753號卷㈦第23頁反面、偵752號卷㈥第172頁反面、偵754號卷㈠第153頁、偵27560號卷㈠第60頁、偵2397號卷㈤第156頁反面、偵753號卷㈠第176頁、他5987號卷㈣第32頁反面、81頁反面;偵27559號卷㈠第95頁、偵27559號卷㈡第70頁、偵27559號卷㈥第47頁反面、偵2818號卷㈡第136頁反面、偵752號卷㈠第173頁、偵2397號卷㈡第32頁)。
⒍印尼團夥事證編號3、3-4:L5機房2、3線被害人「 徐每新 」(
應為己○○之誤)基本資料;編號4、4-1:L5機房2、3線被害人甲○○基本資料、編號5、5-1、5-2:C15機房1線被害人「 鳳秋梅 」(應為「乙○○」之誤)基本資料【手寫詐騙紀錄翻拍照片】(偵751號卷一第104、110、114、115頁)。
⒎印尼團夥事證編號3、3-1:C15(1線)查扣被害人紀錄(偵75
1號卷一第101頁、偵2818號卷㈠第92頁、偵753號卷㈠第146頁、偵754號卷㈠第123頁、偵752號卷㈠第143頁、偵2397號卷㈡第2頁)。
⒏印尼團夥事證編號3、3-2:L5(2、3線查扣被害人轉單紀錄)
(偵751號卷一第102頁、偵2818號卷㈠第93頁、偵753號卷㈠第147頁、偵754號卷㈠第124頁、偵752號卷㈠第144頁、偵2397號卷㈡第3頁)。
⒐印尼團夥事證編號3、3-3:C15(1線)查扣值日生表(偵751
號卷一第103頁、偵2818號卷㈠第94頁、偵753號卷㈡第232頁、偵753號卷㈠第148頁、偵754號卷㈠第125頁、偵27559號卷㈠第81頁、偵752號卷㈠第145頁、偵27560號卷㈡第23頁、偵752號卷㈢第130頁反面、偵2397號卷㈡第4頁、他5987號卷㈢第110頁)。
⒑印尼團夥事證編號6、6-1:一線、二線、三線帳務管理紀錄(
偵751號卷㈠第120頁、偵2818號卷㈠第111頁、偵754號卷㈠第142頁、偵753號卷㈠第165頁、偵27559號卷㈠第151頁、偵752號卷㈠第162頁、偵2397號卷㈡第21頁)。
⒒印尼團夥事證編號6、6-2:生活開銷及相關犯嫌借支紀錄(偵
751號卷㈠第121至123頁、偵2818號卷㈠第112頁、偵754號卷㈠第143頁、偵753號卷㈠第166頁、偵27559號卷㈠第152頁、偵752號卷㈠第163頁、偵753號卷㈦第90至91頁、偵2397號卷㈡第22頁)。
⒓印尼團夥事證編號6、6-3、6-4:集團開銷紀錄(偵751號卷㈠
第124至125頁、偵2818號卷㈠第113至116頁、偵754號卷㈠第144至147頁、偵753號卷㈠第167至170頁、偵27559號卷㈠第149至150頁、153頁;偵752號卷㈠第164至167頁、偵2397號卷㈡第23至26頁)。
⒔印尼團夥事證編號6、6-5:11月份營業額紀錄(偵751號卷㈠
第126頁、偵2818號卷㈠第117頁、偵754號卷㈠第148頁、偵753號卷㈠第171頁、偵752㈠號卷第168頁、偵2397號卷㈡第27頁)。
⒕印尼團夥事證編號7、7-1:L5(2、3線)處陳嵩豐電腦音檔譯
文(偵751號卷㈠第128頁、偵2818號卷㈠第119頁、偵754號卷㈠第150頁、偵27560號卷㈧第95頁、偵27560號卷㈠第55頁、偵2397號卷㈤第159頁、偵753號卷㈠第173頁、偵27559號卷㈠第90頁、偵27559號卷㈡第65頁、偵27559號卷㈥第50頁、偵752號卷㈠第170頁、偵2397號卷㈡第29頁)。
⒖印尼團夥事證編號8、8-1:L5(2、3線)處查扣大陸銀聯卡人
頭帳戶資料(偵751號卷㈠第133至134頁、偵2818號卷㈠第124至125頁、偵754號卷㈠第155至156頁、偵27560號卷㈠第61至64頁、偵754號卷㈠第209至212頁、偵753號卷㈠第178至179頁、偵752號卷㈠第175至176頁、偵2397號卷㈡第34至35頁)。
⒗印尼團夥事證編號9、9-1:C15(1線)、L5(2、3線)電腦鑑
驗報告(102偵751號卷㈠第161至176頁、偵2818號卷㈠第152至167頁、偵754號卷㈠第183至198頁、偵753號卷㈠第207至222頁、偵27560號卷㈠第121至136頁、偵27559號卷㈠第193至208頁、偵752號卷㈠第203至218頁、偵2397號卷㈡第62至77頁)⒘刑事警查局查獲印尼詐欺機房電腦物證說明(偵27556號卷一第157至161頁)。
⒙電腦資料內之臺灣銀行帳戶一覽表(偵27560號卷㈢第104、14
9頁、偵27560號卷㈣第85頁、偵27559號卷㈠第187頁、偵27556號卷㈠第58、96頁;偵27560號卷㈡第53頁、109頁)。
⒚電腦資料內之人頭帳戶資料(偵753號卷㈦第42頁至45頁、偵7
52號卷㈥第193至196頁、偵27556號卷㈠第44至47頁、偵751號卷㈤第201至203頁、偵27559號卷㈠第96至99頁、偵27560號卷㈧第113至116頁)。
⒛群呼帳單充值紀錄(偵27556號卷㈠第61、100頁、偵27560號
卷㈡第56、112頁、偵24560卷㈢第107、152頁、偵27560號卷㈣第87頁、偵27559號卷㈠第190頁)。
員警職務報告〈偵查正 李安珍 〉(偵27560號卷㈠第42頁至47頁)。
㈤搜索扣押資料:
⒈印尼國家警察總署刑事警察局扣押證據移交遞送清單(偵752號卷一第88至89頁)。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01偵27559號卷㈡第4至5頁)。
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01偵27559號卷㈡第95至96頁)。
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01偵27559號卷㈡第165至166頁)。
⒌102大型保字第105號扣押物品清單(102少連偵字第108號卷一
第195至200頁)→電子產品【(LAPTOP)筆記型電腦11個〈所有人:魏如永等〉等物。
㈥帳戶資料流向及提領:
⒈魏崇恩之轉讓日報表(含被害人丁○○、辛○○、壬○○、庚
○○、子○○、寅○○)(他5987號卷㈣第51頁至52頁、99至100頁、偵27556號卷㈣第226至227頁、偵27559號卷㈥第66至67頁、偵2818號卷㈡第155至156頁、偵752號卷㈥第191至192頁)、報車表(偵753號卷七第53頁)。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帳戶帳號資料〈戶名:
丙○○、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101他5987號卷㈡第147)。
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帳戶基本資料〈戶名:
黃志聯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101他5987號卷㈡第152頁反面)。
⒋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帳戶帳號歷史交易資料
〈戶名:黃志聯、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101他5987號卷㈡第147頁反面至第152頁、第153頁至163頁反面)。
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之資金流向表(101他5987號卷㈡第6頁至8頁、101他5987號卷㈡第138至142頁)。
⒍車手 王錦郁 提領贓款事證(101他5987號卷㈢第1頁)。
⒎車手王錦郁提款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9張(101他5987號卷㈢第2頁至3頁)。
⒏車手 楊建達 提領贓款事證資料(101他5987號卷㈡第142頁)。
⒐車手楊建達提款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5張(101他5987號卷㈡第143頁至146頁)。
⒑員警職務報告(偵753號卷㈦第41、97頁、偵752號卷㈥第198
頁、偵2397號卷㈤第181頁、偵5987號卷㈣第105頁、偵27559號卷㈥第73頁、偵2818號卷㈡第161頁、偵27556號卷㈣第233頁、偵754號卷㈤第97頁、偵27560號卷㈧第117頁、偵751號卷㈤第204頁)。
㈦扣案物品:如附表三、四所示。
二、論罪科刑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訂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詐欺取財罪部分,業於103年6月18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721號令公布修正刑法第339條、新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並自同年月20日起施行。而修正前刑法第339條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修正後刑法第339條則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新增訂之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本案被告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而有新增訂刑法339條之4第1項第1、2、3款所述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為新舊法比較,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之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論處。至於被告行為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3條固於106年4月19日、107年1月3日修正公布,並分別自106年4月21日、107年1月5日施行,惟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刑法第1條定有明文。被告為本案犯行時,修正前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2、3條既未將詐欺犯罪納入,本案即不應適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正後條文,仍應依刑法予以處罰,附此敘明。
㈡核被告參與本件詐欺集團,於其參與期間內,詐欺如附表二
編號9所示之被害人寅○○之部分,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詐欺如附表二編號10至12所示之被害人己○○等部分,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㈢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
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1886號判例參照)。又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參考最高法院34年度上字第862號判例意旨)。若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係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82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參照)。又電話詐騙此一新興社會犯罪型態,係集合詐騙電信流(一、二及三線之實行詐騙者)、詐騙網路流、詐騙資金流(地下匯兌業者及收購人頭帳戶者)、詐欺網路流(向海峽兩岸及境內外二類電信業者申租網段予以介接及分租予其他詐欺網路流網管共犯,提供網路介接技術及排除網路介接障礙者)及串聯其間之匯款車手集團,以介接詐騙專屬網路─撥打電話實施詐騙─指定被害人匯款至人頭帳戶─車手自人頭帳戶提領款項取贓─車手及地下匯兌跨兩岸及國境分贓等階段,乃係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集團性犯罪。本案被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由詐欺集團代訂機票前往印尼,前往印尼之目的即在於參與詐欺行為,並依指示進入詐欺機房背稿、接聽電話,並約定自詐騙成果如何分取款項,是被告與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乃透過相互利用彼此之犯罪角色分工,而形成一共同犯罪之整體以利施行詐術,與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應有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甚明,揆諸前揭說明,被告自應就全部犯罪之結果共同負責,於其入境印尼當日到達本案詐欺機房停留期間內,與同案被告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㈣被告犯如附表二編號9至12所示各罪,均犯意各別,行為互
殊,均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0至12所示之詐欺取財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爰均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本應依循正
途工作以獲取穩定經濟收入,竟為貪圖不法利益而參與本案跨國詐欺集團,價值觀念嚴重偏差,犯罪動機及目的均不可取;加以本案犯罪手法係高度組織分工下之高科技犯罪,詐欺集團係以迂迴之網路介接過程,使被害民眾難以追查確切發話所在,並聯合臺灣地區之人員,以及提供大陸地區人頭帳戶之車公司、臺灣地區負責提領贓款之水公司、印尼當地之網路系統商,以集團式、預謀性、計畫性、反覆性、隱密性及專業分工之模式,利用被害人對法域內公部門之信賴,與惟恐有牢獄之災之恐懼心理以詐取財物,此相對於傳統詐欺犯罪通常係單一犯罪且型態單純不同,所為非僅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失,亦危害社會善良秩序與風氣甚鉅,並嚴重傷害我國國際形象,且本案係經由跨國合作管道破案查獲,我國追訴犯罪機關動員人力、花費鉅額公帑,與印尼警方、中國大陸地區公安等機關聯繫取得本案相關之犯罪證據,耗費國家機關相關人力、物力及金錢,所造成之損害難認輕微;復兼衡酌被告參與犯罪之時間、分工角色為二線詐騙人員,然犯罪後能坦認犯行、尚知悔悟之犯罪後態度,暨其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素行(參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其積極參與賠償被害人損失之舉,有被告提出之和解書可參(惟和解之對象不包含附表二編號9至12之被害人)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應執行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㈥本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業已於10
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200012451號令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惟被告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無論修正前、後,均應合併處罰而屬一致,應無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為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而直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附此說明。
三、沒收㈠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其中第2條第2項修正為: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先予敘明。
㈡按除有其他特別規定者外,犯罪工具物必須屬於被告所有,
或被告有事實上之處分權時,始得在該被告罪刑項下諭知沒收;至於非所有權人,又無共同處分權之共同正犯,自無庸在其罪刑項下諭知沒收(本院26年滬上字第86號判例及62年度第1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六)、65年度第5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二)所採共同正犯罪刑項下均應宣告沒收之相關見解,皆已經本院107年7月17日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停止援用或不再供參考)(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10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C15、L5機房所扣得如附表三、四所示之物,雖屬被告所屬詐欺集團供本案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然並無證據證明各該犯罪工具屬於被告所有,或被告有事實上處分權,揆之前開判決意旨,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㈢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第38條之追徵,亦同;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新增訂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8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另按「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為普世基本法律原則,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可謂對抗、防止經濟、貪瀆犯罪之重要刑事措施,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著重所受利得之剝奪。然苟無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固不待言,至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至於,上揭共同正犯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固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以認定之(最高法院104年8月11日104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104年度臺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供稱:伊已不記得他們允諾的底薪是多少,他們說回來臺灣之後才會給付,但伊參與詐騙集團之後,尚未取得任何酬勞就遭查獲了等語(見本院卷第31頁反面),復無證據足以認定被告業已取得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後)、第25條第2項、第28條、(修正前)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政揚提起公訴,檢察官沈淑宜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廖弼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姓名│查獲機房│參與犯行│出境至印尼及入境臺│加入詐欺集團││號│(綽號)│及角色分││灣時間│時間││││工││││├─┼───┼────┼─────────┼─────────┼──────┤│1│羅時昇│C15│附表二編號2、3、4│101年9月7日出境至│101年9月7日│││├────┤、5、6、7、8、9、│雅加達│││││一線│10、11、12│││├─┼───┼────┼─────────┼─────────┼──────┤│2│林嘉祈│C15│附表二編號2、3、4│101年9月7日出境至│101年9月7日│││(天九)├────┤、5、6、7、8、9、│雅加達││││(祈)│一線│10、11、12│││├─┼───┼────┼─────────┼─────────┼──────┤│3│林雲志│C15│附表二編號1、2、3│①101年6月25日出境│101年6月25日│││( 小高 )├────┤、4、5、6、10、11│至雅加達│││││一線│、12│②101年9月20日入境│││││││臺灣│││││││③101年11月27日出│││││││境至雅加達││├─┼───┼────┼─────────┼─────────┼──────┤│4│呂盛裕│C15│附表二編號1、2、3│①101年6月25日出境│101年6月25日│││( 阿盛 )├────┤、4、5、6、7、9、│至雅加達││││( 阿肥 )│一線│10、11、12│②101年9月20日入境│││││││臺灣│││││││③101年11月14日出│││││││境至雅加達││├─┼───┼────┼─────────┼─────────┼──────┤│5│陳日麟│C15│附表二編號2、3、4│101年9月3日出境至│101年9月3日│││( 鳳梨 )├────┤、5、6、7、8、9、│雅加達│││││一線│10、11、12│││├─┼───┼────┼─────────┼─────────┼──────┤│6│吳俊霖│C15│附表二編號1、2、3│①101年6月22日出境│101年6月22日│││(小轉)├────┤、4、5、6、10、11│至雅加達│││││一線│、12│②101年9月19日入境│││││││臺灣│││││││③101年11月21日出│││││││境至雅加達││├─┼───┼────┼─────────┼─────────┼──────┤│7│林明宗│L5│附表二編號1、2、3│①101年8月3日出境│101年8月3日│││( 阿宗 )├────┤、4、5、6、10、11│至雅加達││││( 阿利 )│二線│、12│②101年9月30日入境│││││││臺灣。│││││││③101年11月23日出│││││││境至雅加達││├─┼───┼────┼─────────┼─────────┼──────┤│8│林銓祐│L5│附表二編號1、2、3│①101年7月27日出境│101年7月27日│││(原名├────┤、4、5、6、7、9、│至雅加達││││林佳賢│二線兼L5│10、11、12│②101年10月5日入境││││)│機房現場││臺灣││││( 阿耀 )│管理者││③101年11月13日出│││││││境至雅加達││├─┼───┼────┼─────────┼─────────┼──────┤│9│蔡騏鴻│L5│附表二編號1、2、3│①101年6月22日出境│101年6月22日│││( 阿展 )├────┤、4、5、6、10、11│至雅加達│││││二線│、12│②101年9月22日入境│││││││臺灣│││││││③101年11月22日出│││││││境至雅加達││├─┼───┼────┼─────────┼─────────┼──────┤│1│劉進財│L5│附表二編號1、2、3│101年5月6日出境至│101年5月6日││0│( 仔仔 )├────┤、4、5、6、7、8、│雅加達│││││二線│9、10、11、12│││├─┼───┼────┼─────────┼─────────┼──────┤│1│王巾綸│未在當場│附表二編號2、3、4│①101年9月3日出境│101年9月3日││1│( 阿綸 )│查獲│、5、6│至雅加達││││├────┤│②101年11月6日入境│││││一線││臺灣││├─┼───┼────┼─────────┼─────────┼──────┤│1│李志強│未在當場│附表二編號2、3、4│①101年5月14日出境│101年5月14日││2│( 阿強 )│查獲│、5、6│至雅加達│││││││②101年8月8日入境││││├────┤│臺灣│││││二線││③101年9月2日出境│││││││至雅加達│││││││④101年9月30日入境│││││││臺灣││├─┼───┼────┼─────────┼─────────┼──────┤│1│紀瓊紅│未在當場│附表二編號2、3、4│①101年5月8日出境│101年5月8日││3│(大姐)│查獲│、5、6│至雅加達││││(阿母)│││②101年8月8日入境││││├────┤│臺灣│││││一線││③101年9月2日出境│││││││至雅加達│││││││④101年10月4日入境│││││││臺灣││├─┼───┼────┼─────────┼─────────┼──────┤│1│蕭國瑋│未在當場│附表二編號1、2、3│①101年6月23日出境│101年6月23日││4│( 阿寶 )│查獲│、4、5、6│至雅加達││││├────┤│②101年9月26日入境│││││二線││臺灣││├─┼───┼────┼─────────┼─────────┼──────┤│1│戴家偉│未在當場│附表二編號2、3、4│①101年9月3日出境│101年9月3日││5│( 阿佑 )│查獲│、5、6│至雅加達││││├────┤│②101年9月30日入境│││││二線││臺灣││├─┼───┼────┼─────────┼─────────┼──────┤│1│陳柏良│未在當場│附表二編號1、2、3│①101年6月12日出境│101年6月12日││6│( 小陳 )│查獲│、4、5、6│至雅加達││││├────┤│②101年9月19日入境│││││一線││臺灣││├─┼───┼────┼─────────┼─────────┼──────┤│1│黃智強│未在當場│附表二編號2、3、4│①101年9月7日出境│101年9月7日││7│(玉米)│查獲│、5、6│至雅加達││││├────┤│②101年9月30日入境│││││二線││臺灣││├─┼───┼────┼─────────┼─────────┼──────┤│1│吳政潔│未在當場│附表二編號1、2、3│①101年5月5日出境│101年5月5日││8│(小陳)│查獲│、4、5、6│至雅加達│││││││②101年6月18日入境││││├────┤│臺灣│││││一線││③101年7月4日出境│││││││至雅加達│││││││④101年9月26日入境│││││││臺灣││├─┼───┼────┼─────────┼─────────┼──────┤│1│楊曜鍾│L5│附表二編號1、2、3│①101年6月25日出境│101年6月25日││9│( 大飛 )├────┤、4、5、6、10、11│至雅加達│││││二線│、12│②101年9月20日入境│││││││臺灣│││││││③101年12月1日出境│││││││至雅加達│││││││【見內政部警政署國│││││││人入出境資料個別查│││││││詢(偵27560號卷(五│││││││)第86頁)】││├─┼───┼────┼─────────┼─────────┼──────┤│2│湯凱丞│L5│附表二編號1、2、3│①101年7月13日出境│101年7月13日││0│(大雙)├────┤、4、5、6、10、11│至雅加達│││││二線│、12│②101年9月30日入境│││││││臺灣│││││││③101年11月20日出│││││││境至雅加達│││││││【見內政部警政署國│││││││人入出境資料個別查│││││││詢(偵27560號卷(二│││││││)第134、139頁)】││├─┼───┼────┼─────────┼─────────┼──────┤│2│陳冠綸│C15│附表二編號1、2、3│①101年6月28日出境│101年6月28日││1│(阿綸)├────┤、4、5、6、10、11│至雅加達││││( 阿憶 )│一線│、12│②101年9月20日入境│││││││臺灣│││││││③101年10月30日出│││││││境至香港│││││││④101年11月17日入│││││││境臺灣│││││││⑤101年11月20日出│││││││境至雅加達│││││││【見內政部警政署國│││││││人入出境資料個別查│││││││詢(偵27560號卷(二│││││││)第76、96頁)】││├─┼───┼────┼─────────┼─────────┼──────┤│2│陳永祥│C15│附表二編號2、3、4│①101年9月2日出境│101年9月2日││2│( 阿祥 )├────┤、5、6、8、10、11│至雅加達│││││一線│、12│②101年11月9日入境│││││││臺灣│││││││③101年12月1日出境│││││││至雅加達│││││││【見內政部警政署國│││││││人入出境資料個別查│││││││詢(偵27560號卷(四│││││││)第104頁】)││├─┼───┼────┼─────────┼─────────┼──────┤│2│王可芯│C15│附表二編號1、2、9│①101年6月14日出境│101年6月14日││3│├────┤、10、11、12│至雅加達││││註:許│一線││②101年9月15日入境││││圍智之│││臺灣││││女友│││③101年9月24日出境│││││││至雅加達│││││││②101年10月30日由│││││││印尼出境前往 杜拜 │││││││⑤101年11月18日由│││││││杜拜入境印尼│││││││【見內政部警政署國│││││││人入出境資料個別查│││││││詢(偵27560號卷(三│││││││)第138頁);王可芯│││││││護照影本(本院102│││││││年易字第1072號卷七│││││││第30至39頁)】││├─┼───┼────┼─────────┼─────────┼──────┤│2│邵勝男│L5│附表二編號1、2、7│①101年6月16日出境│101年6月16日││4│( 阿竹 )├────┤、9、10、11、12│至雅加達│││││二線││②101年9月15日入境│││││││臺灣│││││││③101年9月25日出境│││││││至雅加達│││││││④101年10月30日由│││││││印尼出境前往杜拜│││││││⑤101年11月18日由│││││││杜拜入境印尼│││││││【見內政部警政署國│││││││人入出境資料個別查│││││││詢(偵27556號卷(一│││││││)第163頁、駐印尼代│││││││表處103年4月15日│││││││印尼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件(本院102年易字│││││││第1072號卷五第231│││││││至232頁)】││├─┼───┼────┼─────────┼─────────┼──────┤│2│曾泰維│C15│附表二編號2、3、4│101年9月2日出境至│101年9月2日││5│(泰)├────┤、7、8、9、10、11│雅加達【見內政部警│││││一線│、12│政署國人入出境資料│││││││個別查詢(偵27556│││││││號卷(一)第73頁反、│││││││106頁)】││├─┼───┼────┼─────────┼─────────┼──────┤│2│廖為濬│L5│附表二編號1、2、3│①101年6月28日出境│101年6月28日││6│( 阿現 )├────┤、4、5、6、7、9、│至雅加達│││││二線│10、11、12│②101年9月25日入境││││註:吳│││臺灣││││季桓之│││③101年11月14日出││││男友│││境至雅加達│││││││【見內政部警政署國│││││││人入出境資料個別查│││││││詢(偵27559號卷(二│││││││)第125、144頁】││├─┼───┼────┼─────────┼─────────┼──────┤│2│王瑞成│L5│附表二編號1、2、3│①101年8月3日出境│101年8月3日││7│( 阿文 )├────┤、4、5、6、10、11│至雅加達│││││二線│、12│②101年9月26日入境│││││││臺灣│││││││③101年11月23日出│││││││境至雅加達│││││││【見內政部警政署國│││││││人入出境資料個別查│││││││詢(偵2397號卷(一)│││││││第192頁、5987號卷(│││││││二)第46、偵27559號│││││││卷(四)第145、166頁│││││││)】││├─┼───┼────┼─────────┼─────────┼──────┤│2│許晉維│L5│附表二編號1、2、3│①101年6月14日出境│101年6月14日││8│(茶米)├────┤、4、5、6、7、9、│至雅加達│││││二線│10、11、12│②101年10月17日入│││││││境臺灣│││││││③101年11月13日出│││││││境至雅加達│││││││【見內政部警政署國│││││││人入出境資料個別查│││││││詢(偵27559號卷(三│││││││)第145、147頁)】││├─┼───┼────┼─────────┼─────────┼──────┤│2│偕智豪│L5│附表二編號1、2、7│①101年6月16日出境│101年6月16日││9│( 豪哥 )├────┤、9、10、11、12│至雅加達││││( 阿智 )│二線││②101年9月15日入境│││││││臺灣│││││││③101年9月25日出境│││││││至雅加達│││││││④101年10月31日由│││││││印尼入境杜拜│││││││⑤101年11月18日由│││││││杜拜入境印尼│││││││【見內政部警政署國│││││││人入出境資料個別查│││││││詢(偵27559號卷(二│││││││)第98頁至頁);駐│││││││印尼代表處103年4月│││││││15日印尼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件(本院102年易字│││││││第1072號卷五第231│││││││至232頁)】││├─┼───┼────┼─────────┼─────────┼──────┤│3│唐永安│L5│附表二編號1、2、3│①101年5月6日出境│101年5月6日││0│( 小唐 )├────┤、4、5、6、7、9、│至雅加達│││││二線三線│10、11、12│②101年8月3日入境│││││││臺灣│││││││③101年8月13日出境│││││││至雅加達│││││││④101年10月5日入境│││││││臺灣│││││││⑤101年11月17日出│││││││境至雅加達│││││││【見內政部警政署國│││││││人入出境資料個別查│││││││詢(偵27559號卷(二│││││││)第163至164頁)】││├─┼───┼────┼─────────┼─────────┼──────┤│3│楊○生│C15│附表二編號1至6、7│①101年8月7日出境│101年8月7日││1│( 阿志 )├────┤、9、10、11、12│至雅加達│││││電腦手││②101年10月26日入│││││││境臺灣│││││││③101年11月14日出│││││││境至雅加達│││││││【見內政部警政署國│││││││人入出境資料個別查│││││││詢(偵27559號卷(三│││││││)第70頁)】││├─┼───┼────┼─────────┼─────────┼──────┤│3│林孟輝│C15│附表二編號2、3、4│101年9月2日出境至│101年9月2日││2│( 阿輝 )├────┤、5、6、7、8、9、│雅加達。│││││一線│10、11、12│【見內政部警政署國│││││││人入出境資料個別查│││││││詢(本院102年度易│││││││字第1072號卷四第26│││││││頁)】││├─┼───┼────┼─────────┼─────────┼──────┤│3│曾健誠│C15│附表二編號1、2、3│①101年6月22日出境│101年6月22日││3│( 阿誠 )├────┤、4、5、6、7、8、│至雅加達││││( 阿升 )│一線│9、10、11、12│②101年9月4日入境│││││││臺灣│││││││③101年9月11日出境│││││││至雅加達│││││││【見內政部警政署國│││││││人入出境資料個別查│││││││詢(偵751號卷(一)│││││││第185頁正)】││├─┼───┼────┼─────────┼─────────┼──────┤│3│詹德興│C15│附表二編號2、3、4│①101年9月11日出境│101年9月11日││4│( 阿德 )├────┤、5、6、7、8、9、│至雅加達││││(福)│一線│10、11、12│【見內政部警政署國│││││││人入出境資料個別查│││││││詢(偵751號卷(一)│││││││第252頁)】││├─┼───┼────┼─────────┼─────────┼──────┤│3│黃彥瑋│C15│附表二編號1、2、3│①101年6月28日出境│101年6月28日││5│(火鍋)├────┤、4、5、6、9、10、│至雅加達│││││一線│11、12│②101年9月20日入境│││││││臺灣│││││││③101年11月19日出│││││││境至雅加達│││││││【見內政部警政署國│││││││人入出境資料個別查│││││││詢(偵752號卷(一)│││││││第226頁反)】││├─┼───┼────┼─────────┼─────────┼──────┤│3│吳季桓│C15│附表二編號1、2、3│①101年7月13日出境│101年7月13日││6│( 姚安 )├────┤、5、6、7、9、10、│至雅加達│││││一線│11、12│②101年9月25日入境││││註:廖│││臺灣││││為濬之│││③101年11月14日出││││女友│││境至雅加達│││││││【見內政部警政署國│││││││人入出境資料個別查│││││││詢(偵753號卷(一)│││││││第232頁)】││├─┼───┼────┼─────────┼─────────┼──────┤│3│蕭雯心│C15│附表二編號1、4、5│①101年6月25日出境│101年6月25日││7│├────┤、6、7、9、10、11│至雅加達││││註:許│一線│、12│②101年9月6日入境││││ 晉維之 │││臺灣││││女友│││③101年9月15日出境│││││││至雅加達│││││││④101年10月17日入│││││││境臺灣│││││││⑤101年11月13日出│││││││境至雅加達│││││││【見內政部警政署國│││││││人入出境資料個別查│││││││詢(偵753號卷(一)│││││││第293頁)】││├─┼───┼────┼─────────┼─────────┼──────┤│3│何婉寧│C15│附表二編號2、3、4│101年9月7日出境至│101年9月7日││8│(小惡)├────┤、5、6、7、8、9、│雅加達【見內政部警│││││一線│10、11、12│政署國人入出境資料│││││││個別查詢(偵753號│││││││卷(二)第11頁)】││├─┼───┼────┼─────────┼─────────┼──────┤│3│彭敏幼│L5│附表二編號1、2、3│①101年7月13日出境│101年7月13日││9│( 金寶 )├────┤、4、5、6、7、8、│至雅加達││││( 柚子 )│三線│9、10、11、12│②101年11月22日入│││││││境臺灣││││註:唐│││③101年12月1日出境││││永安之│││至雅加達││││女友│││【見內政部警政署國│││││││人入出境資料個別查│││││││詢(偵753號卷(三)│││││││第68頁)、本院102│││││││年度易字第1072號卷│││││││四第32頁】││├─┼───┼────┼─────────┼─────────┼──────┤│4│吳勇宏│L5│附表二編號2、3、4│①101年6月28日出境│101年6月28日││0│( 小戰 )├────┤、5、6、7、8、9、│至雅加達│││││二線│10、11、12│②101年8月24日入境││││註:陳│││臺灣││││ 妍綾之 │││③101年9月3日出境││││男友│││至雅加達│││││││【見內政部警政署國│││││││人入出境資料個別查│││││││詢(偵753號卷(二)│││││││第74頁);印尼代表│││││││處103年4月15日印尼│││││││字第10200001830號│││││││函附件(本院102年│││││││度易字第1072號卷五│││││││第231至232頁)】││├─┼───┼────┼─────────┼─────────┼──────┤│4│陳尚億│L5│附表二編號1、2、3│①101年5月29日由日│101年5月29日││1│(原名├────┤、4、5、6、10、11│本入境印尼││││陳昭明│三線│、12│②101年10月30日由││││)│││印尼出境前往杜拜││││( 阿明 )│││③101年11月20日由│││││││杜拜入境印尼│││││││【見駐日代表處102│││││││年10月16日日領字第│││││││00000000000號函、│││││││駐杜拜辦事處102年│││││││10月28日杜拜字第│││││││00000000000號函(│││││││本院102年度易字第│││││││1072號卷四第108、│││││││115頁)】││├─┼───┼────┼─────────┼─────────┼──────┤│4│林幸和│L5│附表二編號1、2、3│①101年5月29日由日│101年5月29日││2│(大圈)├────┤、4、5、6、10、11│本入境印尼││││(阿和)│三線兼機│、12│②101年10月30日由│││││房股東││印尼出境前往杜拜│││││││③101年11月20日由│││││││杜拜入境印尼│││││││【見駐日代表處102│││││││年10月16日日領字第│││││││00000000000號函、│││││││林幸和護照照本(本│││││││院102年度易字第│││││││1072號卷四第108頁│││││││、卷七第119至120頁│││││││、卷三第238至246頁│││││││】││├─┼───┼────┼─────────┼─────────┼──────┤│4│魏如永│L5│附表二編號1、2、3│①101年5月7日由日│101年5月7日││3│( 阿水 )├────┤、4、5、6、10、11│本入境印尼│││││三線│、12│②101年10月30日由│││││││印尼出境前往杜拜│││││││③101年11月20日由│││││││杜拜入境印尼│││││││【見駐日代表處102│││││││年10月16日日領字第│││││││00000000000號函、│││││││駐印尼代表處102年│││││││11月26日印尼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件、駐杜拜辦事處│││││││102年10月28日杜拜│││││││字第10200002910號│││││││函(本院102年度易│││││││字第1072號卷四第│││││││108、160至161、115│││││││頁)】││├─┼───┼────┼─────────┼─────────┼──────┤│4│許圍智│C15│附表二編號1、2、3│①101年5月29日由日│101年5月29日││4│( 阿傑 )├────┤、4、5、6、7、9、│本入境印尼│││││現場負責│10、11、12│②101年10月30日由││││註:王│人兼電腦││印尼出境前往杜拜││││可芯之│手││③101年11月18日由││││男友│││杜拜入境印尼│││││││【見駐日代表處102│││││││年10月16日日領字第│││││││00000000000號函、│││││││駐印尼代表處102年│││││││11月26日印尼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件、駐杜拜辦事處│││││││102年10月28日杜拜│││││││字第10200002910號│││││││函、許圍智護照影本│││││││(本院102年度易字│││││││第1072號卷四第│││││││108、160至161、115│││││││頁、卷三第256至258│││││││頁)】││├─┼───┼────┼─────────┼─────────┼──────┤│4│楊翔淇│未在當場│附表二編號2、3、4│①101年9月2日出境│101年9月2日││5│(小麥)│查獲│、5、6│至雅加達││││├────┤│②101年9月30日入境│││││二線││臺灣│││││││【見內政部警政署國│││││││人入出境資料個別查│││││││詢(見偵9331號卷第│││││││67頁)】││├─┼───┼────┼─────────┼─────────┼──────┤│4│楊馥瑋│未在當場│附表二編號2、3、4│①101年9月3日出境│101年9月3日││6│( 阿偉 )│查獲│、5、6│至雅加達││││├────┤│②101年9月30日入境│││││二、三線││臺灣│││││││【見內政部警政署國│││││││人入出境資料個別查│││││││詢(見偵9331號卷第│││││││66頁)】││├─┼───┼────┼─────────┼─────────┼──────┤│47│徐文明│未在當場│附表二編號2、3、4│①101年9月3日出境│101年9月3日│││( 老仔 )│查獲│、5、6│至雅加達││││├────┤│②101年9月30日入境│││││二線││臺灣│││││││【見內政部警政署國│││││││人入出境資料個別查│││││││詢(見偵9331號卷第│││││││74頁)】││├─┼───┼────┼─────────┼─────────┼──────┤│48│丑○○│L5│附表二編號9、10、│101年11月20日出境│101年11月20│││├────┤11、12│至雅加達│日││││二線││││└─┴───┴────┴─────────┴─────────┴──────┘附表二:
┌─┬───┬────┬─────┬──────┬───────────┬─────┬───┬───┬────────┐│編│被害人│電話│接獲詐騙電│匯款時間│匯款帳號│匯款金額(│轉帳機│車手集│宣告刑││號│││話時間│││單位:人民│房成員│團成員│││││││││幣)││││├─┼───┼────┼─────┼──────┼───────────┼─────┼───┼───┼────────┤│1│丙○○│00000000│101年9月1│101年9月2日│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0000000元│魏崇恩│王錦郁│無│││││日13 時許 │14時20分許│司北京市分行帳號622202││林永紳│楊建達││││││││0000000000000號帳戶〈│││ 韋重安 ││││││││戶名:黃志聯〉│││ 蘇廣榮 ││├─┼───┼────┼─────┼──────┼───────────┼─────┼───┼───┼────────┤│2│辛○○│00000000│101年9月13│101年9月14日│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200000元│魏崇恩│王錦郁│無│││││日9時許││司北京市分行帳號622202││林永紳│楊建達││││││││0000000000000號帳戶〈│││韋重安││││││││戶名:黃志聯〉│││蘇廣榮││││││├──────┼───────────┼─────┤││││││││101年9月15日│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帳號62│40000元、││││││││││00000000000000000號帳│40000元││││││││││戶〈戶名: 劉盛林 〉│││││││││├──────┼───────────┼─────┤││││││││101年9月16日│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200000元││││││││││司北京市分行帳號622202│││││││││││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志聯〉│││││││││├──────┼───────────┼─────┤││││││││101年9月17日│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70000元、││││││││││司北京市分行帳號622202│110000元││││││││││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志聯〉│││││││││├──────┼───────────┼─────┤││││││││101年9月19日│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110000元││││││││││司北京市分行帳號622202│││││││││││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志聯〉│││││├─┼───┼────┼─────┼──────┼───────────┼─────┼───┼───┼────────┤│3│癸○○│00000000│101年9月15│101年9月15日│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18000元、│魏崇恩│王錦郁│無│││││日9時許│12時40分許│司北京市分行帳號622202│27000元│林永紳│楊建達││││││││0000000000000號帳戶〈│││韋重安││││││││戶名:黃志聯〉│││蘇廣榮││││││├──────┼───────────┼─────┤││││││││101年9月17日│帳號000000000000000000│19200元│││││││││17時59分│15號帳戶│││││││││├──────┼───────────┼─────┤││││││││101年9月17日│帳號000000000000000000│10000元│││││││││10時許│15號帳戶│││││││││├──────┼───────────┼─────┤││││││││101年9月18日│帳號000000000000000000│10000元│││││││││15時許│15號帳戶│││││├─┼───┼────┼─────┼──────┼───────────┼─────┼───┼───┼────────┤│4│丁○○│00000000│101年9月17│101年9月17日│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7000元│魏崇恩│王錦郁│無│││││日10時許│11時許│司北京市分行帳號622202││林永紳│楊建達││││││││0000000000000號帳戶〈│││韋重安││││││││戶名:黃志聯〉│││蘇廣榮│││││││││││││││││││││││││││││││││││├─┼───┼────┼─────┼──────┼───────────┼─────┼───┼───┼────────┤│5│庚○○│00000000│101年9月19│101年9月19日│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11800元│魏崇恩│王錦郁│無│││││9時許│9時許│司北京市分行帳號622202││林永紳│楊建達││││││││0000000000000號帳戶〈│││韋重安││││││││戶名:黃志聯〉│││蘇廣榮│││││││├───────────┼─────┤│││││││││興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4200元││││││││││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磊〉│││││├─┼───┼────┼─────┼──────┼───────────┼─────┼───┼───┼────────┤│6│壬○○│00000000│101年9月19│101年9月19日│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30000元、│魏崇恩│王錦郁│無│││││日9時許│12時26分至16│司北京市分行帳號622202│10000元│林永紳│楊建達│││││││時30分間│0000000000000號帳戶〈│││韋重安││││││││戶名:黃志聯〉│││蘇廣榮│││││││├───────────┼─────┤│││││││││帳號000000000000000000│16000元││││││││││13號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5000元││││││││││94號帳戶│││││├─┼───┼────┼─────┼──────┼───────────┼─────┼───┼───┼────────┤│7│子○○│00000000│101年11月│101年11月19│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7600元│魏崇恩│不詳│無│││││19日15時許│日18時30分│司北京市分行帳號622202││林鉦庭│││││││││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建峰│││││││││戶名:黃志聯〉│││││├─┼───┼────┼─────┼──────┼───────────┼─────┼───┼───┼────────┤│8│戊○○│00000000│101年11月9│101年11月9日│不詳帳戶│20200元、│不詳│不詳│無││││、159007│日9時48分│9時48分後某││3200元、│││││││38│許│時許││200000元、│││││││││││184200元│││││││││││共407600元││││├─┼───┼────┼─────┼──────┼───────────┼─────┼───┼───┼────────┤│9│寅○○│00000000│101年11月│101年11月20│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4300元│魏崇恩│不詳│丑○○共同犯詐欺│││││20日13時許│日16時45分許│司北京市分行帳號622202││林鉦庭││取財罪,處有期徒│││││││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建峰││刑肆月,如易科罰│││││││戶名:黃志聯〉││││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己○○│00000000│101年12月6│無│未遂│無│無│無│丑○○共同犯詐欺│││││日11時許││││││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甲○○│00000000│101年12月6│無│未遂│無│無│無│丑○○共同犯詐欺│││││日11時許││││││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2│乙○○│00000000│101年12月6│無│未遂│無│無│無│丑○○共同犯詐欺│││││日10時許││││││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三: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對照102年大型保字第10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筆記型電腦│17台│含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L5機房)、│││││編號12(C15機房)│├──┼─────────────────┼──┼────────────────┤│2│電子產品(EasyGateWay)│1台│即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3(C15機房)│├──┼─────────────────┼──┼────────────────┤│3│電子產品(VoipGateWay)│14台│含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L5機房)、│││││編號14(C15機房)│├──┼─────────────────┼──┼────────────────┤│4│電子產品(GateWay)│16台│即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L5機房)│├──┼─────────────────┼──┼────────────────┤│5│桌上型電話機(DeskPhoneSet)│76台│即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L5機房)、│││││編號15(C15機房)│├──┼─────────────────┼──┼────────────────┤│6│無線電話機(WirelessPhone)│27台│即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L5機房)│├──┼─────────────────┼──┼────────────────┤│7│手提無線電(WalkyTalky)│6台│即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L5機房)│├──┼─────────────────┼──┼────────────────┤│8│數據交換器│4台│含扣押物品清單編號7(L5機房)、│││││編號16(C15機房)│├──┼─────────────────┼──┼────────────────┤│9│網路數據機(CableModem)│1個│即扣押物品清單編號8(L5機房)│├──┼─────────────────┼──┼────────────────┤│10│無線網路路由器│4台│即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7(C15機房)│││││、編號18(L5機房)│├──┼─────────────────┼──┼────────────────┤│11│路由板(RouterBoard)│2片│即扣押物品清單編號9(L5機房)│├──┼─────────────────┼──┼────────────────┤│12│①筆記本8本││附於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之嫌疑人隨│││②封面記載「 小劉 」之筆記本封皮封底││身物件內│││1張(其內黏貼記載詐騙應答注意事│││││項、「00000000單位多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new│││││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單位、00000000、00000000」等語之│││││便條共4張)│││││③記載○○○區○○鎮○○路隆盛花園│││││A區1號702○○○區○○○路○○○○號│││││天威花園2棟(終極人民法院附近)│││││」等語之便條1張│││││④貼有「小蝶」標籤之資料夾1個(內│││││有冒充歌華有線電視網絡公司教戰手│││││冊1份、空白筆記紙1張、詐欺心得筆│││││記1張、冒充武漢廣電有線電視公司│││││筆記1份)│││││⑤A4電腦列印之冒充東方有線公司、武│││││漢數字廣電有線公司、哈爾濱有線公│││││司等之教戰手冊5份│││││⑥記載有線電視收費標準之筆記1張│││││⑦冒充東方有線公司筆記1張│││││⑧應答方式筆記2張│││││⑨記載「專業、肯定、各個擊破」等語│││││之電話接聽統計結果筆記1張│││││⑩記載「KTP」等語之便條1張│││││⑪記載「3434、3428、雯」等語之便條│││││1張│││││⑫空白標籤貼紙1張│││││⑬空白活頁筆記紙1張│││││⑭便利貼1本│││││⑮記載「自掛、自查、無聲、罵、不查│││││、接了就掛、多人用公司電話」等語│││││」之詐騙結果統計筆記1張│││├──┼─────────────────┼──┼────────────────┤│13│①記載己○○等被害人姓名、應答方式││附於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1之嫌疑人隨│││等之筆記本1本││身物件內│││②筆記本封面封底1張(其內黏貼記載│││││應答注意事項、天威視訊地址、龍崗││○○○區○○鎮○○路隆盛花園A區1號702│││││等之便條共8張)│││││③冒充歌華有線公司(稱被害人於今年│││││7月5日在大興區申辦有線電視及寬帶│││││逾期4個月未繳款)、天威視訊公司│││││(稱被害人於今年7月5日在龍崗區申│││││辦有線電視及寬帶逾期4個月未繳款│││││)、東方有線公司(稱被害人於今年│││││7月5日在松江區申辦有線電視及寬帶│││││逾期4個月未繳款)、哈爾濱有線公│││││司、元申廣電公司(稱被害人於7月5│││││日在香坊區申辦有線電視及寬帶逾期│││││4個月未繳款)、公安局勤務中心等│││││之A4教戰手冊34份│││││④手寫之教戰手冊或應答注意筆記19份│││││⑤記載「不要急報案、慢慢來、不要急│││││著要送單、交代清楚、材料核實」等│││││語之應答注意事項便條1張│││││⑥記載「盜辦地:上海市○○區○○路│││││珠江新城D區3號樓103室」及「松江│││││公安局報案」等語之便條1張│││││⑦記載「天威視訊(總公司)、盜辦地│││││○○○區○○鎮○○路隆盛花園A區1│││││號702、龍崗公安局」等語之便條1張│││││⑧記載龍崗公安局刑警大隊資料之筆記│││││7張│││││⑨記載深圳市公安局刑警大隊資料之筆│││││記1張│││││⑩記載天威視訊資料之筆記2張、便條2│││││張│││││⑪提醒撥打大陸電話方式之筆記1張│││││⑫記載「+33+000000000000」等大陸地│││││區電話號碼之便條1張│││││⑬空白筆記紙1疊│││││⑭記載「00000000、96933」等語之便│││││條1張│││├──┼─────────────────┼──┼────────────────┤│14│①封面記載「金寶寶、非本人請勿翻來││附於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9之供詐騙使│││看」等語之筆記本1本││用文件內│││②貼有「ㄚ肥」標籤之筆記本1本【其│││││內黏貼記載天威視訊、福田區彩田北│││││路6001號天威花園2棟(終極人民法│││││院附近)、盜辦、龍崗區橫崗鎮四聯│││││路隆盛花園A區1號702(樓房)等語│││││之便條1張】│││││③封面貼有「IPHONE5」標籤之筆記本│││││1本│││││④冒充大興區人民法院司法公證處、公│││││安局勤務中心並指示將資料傳送至大│││││興或龍崗公安分局等之A4教戰手冊10│││││份│││││⑤透明資料袋1個【內含記載「肥」、│││││「惡」等代號之筆記本1本、記載陳│││││昭明、魏如永、林佳賢、彭敏幼、許│││││晉維、唐永安、 吳永宏 (應為「吳勇│││││宏」之誤)中文及英文姓名之筆記本│││││1本】│││││⑥指導被害人操作電腦轉帳之筆記2張│││││⑦手寫之教戰手冊筆記3張│││││⑧記載「中部、龍家、新家」等之機房│││││記帳筆記1張│││├──┼─────────────────┼──┼────────────────┤│15│隨身碟│10支│含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2之陳嵩豐隨身│││││碟8支、編號28之唐永安隨身碟1支,│││││及附於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嫌疑人隨│││││身物件內之貼有標籤「10-1」之隨身│││││碟1支│├──┼─────────────────┼──┼────────────────┤│16│U盾│2支│即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3之陳嵩豐U盾│├──┼─────────────────┼──┼────────────────┤│17│績效表(記載「楓:1、祥:2、咘:2│1張│即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1之唐永安績效│││、肥:2、易:1、擇:1、鳳:2、高││表│││:2、惡:2、升:2、38:2、泰:2、│││││輝:2、祈:2、劉:1、共26#」等文│││││字)│││└──┴─────────────────┴──┴────────────────┘附表四: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對照102年大型保字第10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王可芯(Hsin/WangKe)、│1份│附於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之嫌疑人隨身│││蕭雯心(Hsin/HsiaoWen)、││物件內│││許圍智(Chih/HsuWei)、│││││楊曜鍾(Chung/YangYao)、│││││呂盛裕(Yu/LuSheng)、│││││林雲志(Chih/LinYun)、│││││吳季桓(Huan/WuChi)、│││││偕智豪(Hao/ChiehChih)、│││││吳勇宏(Hung/WuYung)、│││││邵勝男(Nan/ShaoSheng)、│││││ 黃彥偉 (Wei/HuangYen)、│││││陳昭明(Ming/ChenChao)、│││││廖為濬(Jyun/LiaoWei)、│││││ 楊楚生 (Sheng/YangChu)、│││││魏如永(Yung/WeiJu)、│││││唐永安(An/TangYung)、│││││陳妍綾(Ling/ChenYen)、│││││林幸和(Ho/LinHsing)、│││││彭敏幼(You/PengMin)、│││││許晉維(Wei/HsuChin)、│││││林佳賢(Hsien/LinChia)、│││││Yu/ChenKuan(中文姓名不詳)、│││││Chen/WangChia(中文姓名不詳)│││││等人,預定101年9月30日自雅加達│││││前往新加坡之JT150號班機;及101│││││年10月3日自新加坡前往雅加達之│││││JT155號班機之機票訂位紀錄。│││├──┼───────────────┼───┼─────────────────┤│2│王可芯(HSINWANGKE)於9月30│1張│附於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之嫌疑人隨身│││日自雅加達前往新加坡之JT150號││物件內│││班機登機證│││├──┼───────────────┼───┼─────────────────┤│3│①陳冠綸(KUANLUNCHEN)之阿│各1份│附於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之嫌疑人隨身│││拉伯聯合大公國(UnitedArab││物件內│││Emirates)簽證資料│││││②網路訂房紀錄│││││③101年10月30日由臺北經香港轉│││││機前往杜拜之電子機票旅客行程│││││收執聯│││││④101年10月30日由臺北前往香港│││││之CX511號班機登機證│││││⑤101年10月30日由香港前往杜拜│││││之CX731號班機登機證│││││⑥101年11月17日由香港返回臺北│││││之CX564號班機登機證│││├──┼───────────────┼───┼─────────────────┤│4│王可芯(WANG/KESIN)、彭敏幼│各1張│附於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之嫌疑人隨身│││(PENG/MINYOU)前往杜拜之阿聯││物件內│││酋航空(Emirates)行李領取證(│││││Baggageclaimcard)│││├──┼───────────────┼───┼─────────────────┤│5│曾泰維(TSENGTAIWAI)、林孟│各1張│附於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之嫌疑人隨身│││輝(LINMENGHUI)於101年9月2││物件內│││日由臺北前往雅加達之中華航空│││││CI761號班機登機證│││├──┼───────────────┼───┼─────────────────┤│6│羅時昇(LOSHIHSHENG)於101年│1張│附於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之嫌疑人隨身│││9月7日由臺北前往雅加達之中華航││物件內│││空CI761號班機登機證│││├──┼───────────────┼───┼─────────────────┤│7│詹德興(CHANTEHSING)於101年│1張│附於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之嫌疑人隨身│││9月11日由臺北前往雅加達之中華││物件內│││航空CI761號班機登機證│││├──┼───────────────┼───┼─────────────────┤│8│施光鍵(SHIHKUANCHIEN)、吳│各1張│附於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之嫌疑人隨身│││季桓(WUCHIHUAN)、廖為濬(││物件內│││LIAOWEIJYUN)於101年11月14日│││││自臺北前往雅加達之中華航空CI76│││││1號班機登機證│││├──┼───────────────┼───┼─────────────────┤│9│施光鍵之11月14日中華航空CI761││附於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之嫌疑人隨身│││號班機行李掛牌(BAGGAGEIDENTI││物件內│││FICATIONTAG)│││├──┼───────────────┼───┼─────────────────┤│10│①黃彥偉(HUANH/YENWEI)之中華│各1份│附於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之嫌疑人隨身│││航空旅客行程(PASSENGERITIN││物件內│││ERARY)列印資料│││││②黃彥偉(HUANH/YENWEI)之中華│││││航空101年11月19日自臺北前往│││││印尼之CI761號班機登機證│││├──┼───────────────┼───┼─────────────────┤│11│鄭斐鴻(CHENGFEIHUNG)於101│1張│附於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之嫌疑人隨身│││年11月20日自臺北前往雅加達之中││物件內│││華航空CI761號班機登機證│││├──┼───────────────┼───┼─────────────────┤│12│鐘弘智(CHUNG/HUNGCHIN)於101│各1張│附於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之嫌疑人隨身│││年11月22日自臺北前往雅加達之中││物件內│││華航空CI761號班機電子機票、登│││││機證、行李掛牌(BAGGAGEIDENTI│││││FICATIONTAG)│││├──┼───────────────┼───┼─────────────────┤│13│李冠樺(LEE/KUANHUA)於101年│各1份│附於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之嫌疑人隨身│││11月22日自臺北前往雅加達之中華││物件內│││航空CI761號班機電子機票、行李│││││掛牌(BAGGAGEIDENTIFICATIONT│││││AG)│││├──┼───────────────┼───┼─────────────────┤│14│陳永祥(CHENYUNGHSIANG)於10│1張│附於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之嫌疑人隨身│││1年12月1日自臺北前往雅加達之中││物件內│││華航空CI761號班機登機證│││├──┼───────────────┼───┼─────────────────┤│15│記載「戶名:陳冠綸、帳號0152-9│1張│附於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之嫌疑人隨身│││00-000000、玉山銀行(台南分行││物件內│││)」等語之便條│││├──┼───────────────┼───┼─────────────────┤│16│門號不詳之遠傳3G易付卡SIM卡、│各1張│附於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之嫌疑人隨身│││臺灣大哥大3G門號SIM卡、亞太電││物件內│││信門號SIM卡│││├──┼───────────────┼───┼─────────────────┤│17│書寫「大支不斷、小支連開、大小│1張│附於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之嫌疑人隨身│││通吃、滿載而歸、鳳梨&小劉」等││物件內│││語之字條│││├──┼───────────────┼───┼─────────────────┤│18│非本案被害人之手寫詐騙紀錄│1張│附於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之嫌疑人隨身│││││物件內│├──┼───────────────┼───┼─────────────────┤│19│非本案被害人之手寫詐騙紀錄│47張│附於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1之供詐騙使用│││││文件內│├──┼───────────────┼───┼─────────────────┤│20│①記載代號「福」、「 胡軍 」、「│共2張│附於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9之供詐騙使用│││金寶10:05」之非本案被害人手││文件內│││寫詐騙紀錄│││││②記載代號「鳳梨」、「 楊泰 」之│││││非本案被害人手寫詐騙紀錄│││├──┼───────────────┼───┼─────────────────┤│21│非本案被害人之手寫詐騙紀錄│3張│即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4之陳嵩豐轉單、│││││編號29之唐永安被害人轉單、編號30之│││││唐永安被害人資料。│├──┼───────────────┼───┼─────────────────┤│22│11月21日、11月22日、11月23日之│1張│附於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1之供詐騙使用│││手寫開支紀錄││文件內│├──┼───────────────┼───┼─────────────────┤│23│記載簽證、過濾器、抽水馬達等之│1張│附於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1之供詐騙使用│││手寫記帳紀錄││文件內│├──┼───────────────┼───┼─────────────────┤│24│記載「人都當浩子在洗?很愛說人│1張│附於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9之供詐騙使用│││家的背後話!我好欺負?以為自己││文件內│││都對?……」等語之筆記│││├──┼───────────────┼───┼─────────────────┤│25│白色NOKIA廠牌行動電話│1支│即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0│├──┼───────────────┼───┼─────────────────┤│26│桃紅色NOKIA廠牌行動電話│1支│即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1│├──┼───────────────┼───┼─────────────────┤│27│魏如永之無刑事犯罪證明登記證件│1張│即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5之偕智豪卡片│││(CertificateofPoliceRegist│││││ration)│││├──┼───────────────┼───┼─────────────────┤│28│IPHONE廠牌行動電話│4支│即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6、27、33、35│├──┼───────────────┼───┼─────────────────┤│29│充電器│1個│即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2│├──┼───────────────┼───┼─────────────────┤│30│桃紅色SAMSUNG行動電話│1支│即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4│├──┼───────────────┼───┼─────────────────┤│31│電子產品(SUCD充電器)│1個│即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6│├──┼───────────────┼───┼─────────────────┤│32│陳昭明之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1本│即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7│├──┼───────────────┼───┼─────────────────┤│33│鐘弘智、林仕偉、王可芯、黃坤卿│共16張│即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8│││、陳日麟、吳育德、曾泰維、林雲│││││志、鄭斐鴻、詹德興、吳俊霖、曾│││││健誠、林嘉祈、吳旻擇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各1張、羅時昇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2張│││├──┼───────────────┼───┼─────────────────┤│34│陳日麟、吳旻擇、林雲志、鐘弘智│共7張│即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9│││、李冠樺、林嘉祈、 曾昱智 之全民│││││健康保險卡│││├──┼───────────────┼───┼─────────────────┤│35│林雲志、鄭仁睿、鄭斐鴻、曾泰維│共4張│即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0│││之中華民國汽車駕駛駕照│││├──┼───────────────┼───┼─────────────────┤│36│皮夾(內有記載「0000000-000000│1個│即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1│││7鐘弘智700郵局」之紙條、鐘弘智│││││之中華民國汽車駕駛駕照、發票、│││││護身符等物)│││├──┼───────────────┼───┼─────────────────┤│37│林孟輝之 富丞 旅遊護照夾(內含林│1個│附於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9之供詐騙使用│││孟輝之臺中市後備指揮部離營證件││文件內│││遺失證明書、大頭照、印尼簽證資│││││料等)│││├──┼───────────────┼───┼─────────────────┤│38│曾泰維之富丞旅遊護照夾(內含曾│1個│附於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9之供詐騙使用│││泰維之印尼簽證資料、大頭照、免││文件內│││稅店購物收據等)│││├──┼───────────────┼───┼─────────────────┤│39│2012年5月22日之東京迪士尼樂園│1張│附於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之嫌疑人隨身│││門票││物件內│├──┼───────────────┼───┼─────────────────┤│40│大頭照照片│5張│附於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之嫌疑人隨身│││││物件內│├──┼───────────────┼───┼─────────────────┤│41│VISA金融卡│1張│附於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之嫌疑人隨身│││││物件內│├──┼───────────────┼───┼─────────────────┤│42│施光鍵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自行繳│2張│附於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之嫌疑人隨身│││納款項收據││物件內│├──┼───────────────┼───┼─────────────────┤│43│昇恆昌股份有限公司免稅商店收據│1張│附於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之嫌疑人隨身│││││物件內│├──┼───────────────┼───┼─────────────────┤│44│印尼簽證費收據(VISAONARRIVA│1張│附於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之嫌疑人隨身│││LRECEIPTUS25DOLLARS)││物件內│├──┼───────────────┼───┼─────────────────┤│45│八字算命資料│2張│附於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之嫌疑人隨身│││││物件內│└──┴───────────────┴───┴─────────────────┘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 易緝 字第 244 號判決(107.11.30)【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度 上易 字第 160 號(108.02.21)[撤回上訴]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