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83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8395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樓至16樓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2樓至16樓債務人 張嘉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柒萬捌仟玖佰參拾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肆仟零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捌萬玖仟肆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貳仟捌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