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15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5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五一○號
聲請人美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三一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映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高玉彬~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一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達建工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北三重│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貳仟肆佰玖拾肆元│0000000││││ 司蔡金松 │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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