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抗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裁定管收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390號抗告人 鄭仲盛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間聲請裁定管收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年度聲管字第2號管收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鍾任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書記官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