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829號原告 毛瓊慧 被告 馮裕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3年度易字第14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03年度附民字第56號),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此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及自民國102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審理中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8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㈠緣被告於101年4月間,以暱稱「不吃魚的老貓」登錄進入網
際網路上之「愛情公寓」交友網站,因而結識暱稱為「蝴蝶」之原告,原告因被告自訴係為喪偶之醫師,經濟條件優渥,很多投資管道,被告自101年5月14日起迄101年11月12日止,陸續以投資、購車、購屋等不實事由,向原告詐取金錢,致原告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總計1,800,000元予被告,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返還詐騙原告所交付款項。
㈡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1,8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即103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抗辯則以:我同意清償,但現在籌不到錢等語置辯。
四、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亦即被告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不調查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遲延利息,既經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時逕為認諾(見本院卷第18頁),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自應本於被告之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
五、復按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訴訟標的既為被告認諾,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書記官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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