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21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167號

原告 郭彩蓮

訴訟代理人 王緯貞 律師( 法扶 律師)

被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2,305元(含本金367,289元、已核算利息397,857元,及加計算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157,159元),本件已提起訴訟救助(待訴訟標的價額確定後,另為處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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