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港保險小字第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春立
被上訴人
即被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4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3年2月5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