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5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584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號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下:
(一)緣債務人乙○○於民國92年間至民國93年間邀同債務人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2筆,共計新臺幣(下同)11,073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24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乙○○自就讀學校畢業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11,073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置之不理,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甲○○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美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4,393元│95年7月1日│百分之3.43│95年8月2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起至97年1月17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97年1月18日│百分之4.53││││││起至清償日止││││├─┼─────────┼──────────┼──────┼──────────┼───────────────┤│2│6,680元│95年7月1日│百分之3.43│95年8月2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起至97年1月17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97年1月18日│百分之4.53││││││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