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18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兼具保人陳軍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軍甫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嗣該受刑人業已逃匿,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3萬元,而經受刑人於民國105年2月5日自行如數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 嗣聲 請人依法傳喚受刑人於106年5月10日上午9時40分許到案執行(106年度執字第4419號),然受刑人經依法傳、拘均無著,且於本院裁定時,受刑人亦未在監、所執行或羈押等情,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卷足稽。是依卷內證據顯示,足見受刑人已經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前開繳納之保證金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