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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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106號原告詮欣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賈宗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電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市政府水利局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424萬23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7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應於5日內補正工程契約影本全部(勿僅影印其中一部)。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