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8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87號聲請人建興安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 建相 訴訟代理人 陳曜 如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7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廖國佑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書記官張西武┌───────────────────────────────────────────────┐│支票附表:102年度司催字第5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建興安泰工業股│合作金庫商業銀│102年2月5日│1,947元│BC0000000││││份有限公司林│行溪湖分行│││││││建相││││││├──┼───────┼───────┼───────┼────────┼────────┼──┤│002│建興安泰工業股│合作金庫商業銀│102年2月5日│5,260元│BC0000000││││份有限公司林│行溪湖分行│││││││建相││││││├──┼───────┼───────┼───────┼────────┼────────┼──┤│003│建興安泰工業股│第一商業銀行溪│102年2月5日│3,179元│EA0000000││││份有限公司林│湖分行│││││││建相││││││├──┼───────┼───────┼───────┼────────┼────────┼──┤│004│建興安泰工業股│合作金庫商業銀│102年2月5日│23,333元│BC0000000││││份有限公司林│行溪湖分行│││││││建相││││││├──┼───────┼───────┼───────┼────────┼────────┼──┤│005│建興安泰工業股│合作金庫商業銀│102年2月5日│19,482元│BC0000000││││份有限公司林│行溪湖分行│││││││建相││││││├──┼───────┼───────┼───────┼────────┼────────┼──┤│006│建興安泰工業股│合作金庫商業銀│102年2月5日│18,900元│BC0000000││││份有限公司林│行溪湖分行│││││││建相││││││├──┼───────┼───────┼───────┼────────┼────────┼──┤│007│建興安泰工業股│合作金庫商業銀│101年11月5日│5,775元│BC0000000││││份有限公司林│行溪湖分行│││││││建相││││││├──┼───────┼───────┼───────┼────────┼────────┼──┤│008│建興安泰工業股│合作金庫商業銀│102年1月5日│4,687元│BC0000000││││份有限公司林│行溪湖分行│││││││建相││││││├──┼───────┼───────┼───────┼────────┼────────┼──┤│009│建興安泰工業股│合作金庫商業銀│102年2月5日│4,053元│BC0000000││││份有限公司林│行溪湖分行│││││││建相││││││├──┼───────┼───────┼───────┼────────┼────────┼──┤│010│建興安泰工業股│合作金庫商業銀│102年1月5日│5,070元│BC0000000││││份有限公司林│行溪湖分行│││││││建相││││││├──┼───────┼───────┼───────┼────────┼────────┼──┤│011│建興安泰工業股│彰化商業銀行溪│102年2月5日│945元│DR0000000││││份有限公司林│湖分行│││││││建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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