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5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45號

原告潮間帶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芳珮

被告 謝寬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寬裕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謝寬裕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書記官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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