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0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52號

原告旺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紹武

被告百家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忠寶

被告 歐鈞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百家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下稱百家村管委會)應將其坐落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如起訴狀附圖一紅色區域虛線所示之圍牆及水溝拆除,並將該土地返還予原告;第2項請求被告歐鈞澤應將其坐落系爭土地上,如起訴狀附圖一淡藍色區域所示之鐵皮屋拆除,並將該土地返還予原告,上開兩項聲明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627,120元;第3項請求被告百家村管委會、歐鈞澤應分別給付原告35,260元、15,93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中35,260元、15,934元應併算其價額;第4項請求被告百家村管委會、歐鈞澤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拆除前開地上物返還土地予原告之日止,分別按月給付原告588元、266元,此部分屬起訴後方發生之不當得利請求,依上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678,314元【計算式:627,120元+35,260元+15,934元=678,3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

二、被告百家村管委會之主管機關准予備查資料及組織報備證明、最近主任委員當選證明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被告歐鈞澤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書記官張智揚

附表:

編號

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土地

(苗栗縣頭份市東民段)

被告占用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697地號土地

17.99

24,000元

431,760元

2

8.14

195,360元

合計

627,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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