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О一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乙○○
(即齊開源)具保人甲○○右受刑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逃匿未到案執行,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乙○○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其停止羈押。
二、茲聲請人以該受刑人乙○○經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後,逃匿未到案執行,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等情,有送達證書影本二件、拘票影本二件、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之戶籍資料一件、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保證金收據影本各一件在卷可稽,且經調卷核無不合。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謝順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連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