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521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52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二一二號
聲請人甲○○原名林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九0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怡雯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
法院書記官謝梅琴~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裴信安 │誠泰商業銀行大安分│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壹萬柒仟陸佰元│UC0二三五四一│││││行│││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