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51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一七六號
聲請人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六三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勤綱
法官劉又菁法官陳正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
法院書記官袁以明~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泛捷股份有限公司莊│第一銀行光復分行│九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壹萬玖仟 伍佰 叁拾│EU二0一六五九││││海民│││伍元│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