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51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一九三號
聲請人絜生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一六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怡雯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
法院書記官謝梅琴~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欣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彰化銀行吉林分行│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玖仟玖佰柒拾伍元│CG二0四二五二││││ 司魏應充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