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257號上訴人即被告 江佼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胤維 間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年度婚字第257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離婚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及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書記官王薇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