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9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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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弄1號(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陸年。
理由甲○○因販賣毒品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2條第1項,刑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5年││││││├────────┼──────────┼──────────┼──────────┤│犯罪日期│93年10月初某日起至94│93年10月初某日起至94│94年2月間某日起至94│││年4月29日止│年4月27日止│年4月28日查獲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4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4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4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1313號│第1313號│3136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度訴字第590號│94年度訴字第590號│95年度上重訴字第41號││實││││││審├──────┼──────────┼──────────┼──────────┤││判決日期│94.5.13│94.5.13│95.10.3│├─┼──────┼──────────┼──────────┼──────────┤││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4年度訴字第590號│94年度訴字第590號│95年度上重訴字第4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5.30│94.5.30│95.10.30│├─┴──────┼──────────┼──────────┼──────────┤││彰化地檢94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4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備註│2598號(已執畢)│2598號(已執畢)│396號(96執緝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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