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2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如娟選任辯護人蔡宗隆律師
林明葳律師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字第1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辯論終結,惟因被告及告訴人 廖學森 於本案辯論終結後,均具狀表示有和解意願,請求再開辯論,是為保障被告之權益,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馮昌偉
法官陳乃翊
法官林靖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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