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807號原告 林茂榮 訴訟代理人 張以達 律師被告 林桓榮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 律師複代理人 許凱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有再開辯論之必要,應再開辯論。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珮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書記官黃俊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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