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原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0號原告 吳囿蓉 被告 林成明 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原簡字第24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26日上午10時00分,在本院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29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韶穎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