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000號上訴人 林阿順
林美東 林黃端 林宏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間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貳佰柒拾貳萬捌仟肆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貳仟零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