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36號上訴人即被告 蘇鄭淑芬 上訴人與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108年度重訴字第136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247,0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17,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書記官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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