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基交簡字第12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基交簡字第123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明南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37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明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險罪。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本院審酌被告知悉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具有高度危險性,應自我警惕,猶於飲酒後,騎車上路,除漠視自身安危,亦枉顧公眾安全;兼參以被告為警依法施測所得之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35公克,及雖因不勝酒力,而於停車時摔倒,惟乃肇致己身損害,並未危害他人,犯罪所生損害尚屬非鉅;並衡酌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且無前科,素行尚稱良好(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已為70歲之高齡、自述小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偵卷第2頁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三)末查,被告未曾有任何犯罪前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可徵,其素行良好,並於警詢、偵訊時均坦承犯行,具悔改之意,復係因與友同樂,一時大意偶罹刑章,且已達70歲高齡,其經上開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並信其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本件以暫不執行其刑為適當,爰均併予以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書記官黃瓊秋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3731號被告黃明南男7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明南於民國103年9月9日下午3時許,在新北市瑞芳區中正路旁雜貨店內飲酒後,竟從上處騎乘車號000—861號重型機車欲前往中正路附近商店購物,迨至同日下午3時26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路00號前時,因不勝酒力,停放車輛不慎自行摔倒,經警到場救助而當場查獲,並測得黃明南吐氣所含酒精成分高達每公升0.35毫克。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黃明南之自白(二)酒精測試紀錄表(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四)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12張在卷可資佐證,被告上開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黃明南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中華民國103年11月9日
檢察官楊淑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書記官邱國雄參考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案由摘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