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小字第390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重小字第3904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現住居於花蓮縣○○鄉○○村○○鄰○○路○
段○○巷○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之規定,自應由被告所在地
之法院即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法院書記官蔡麗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