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清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清字第5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慶祥 代理人 林志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書記官駱映庭附件:
㈠請債務人提出下列文件:
1.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
2.其母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3.債務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自105年3月起迄109年1月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㈡請債務人釋明協商認可後履約情形、是否已毀諾、毀諾時間
何時?㈢請債務人釋明是否遭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如是,請提出執行命令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