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交字第32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交字第328號上訴人即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 蘇福智 (所長)訴訟代理人 楊承達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吳秀菁 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本院111年度交字第328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石蕙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