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8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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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訴字第38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3859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紹元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6號,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上午10時55分整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魏俊明法官蔡如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崴瀚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