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875號聲請人 施水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蔡源 (生前設籍臺中州彰化郡鹿港街鹿港和興五百六十一番地)之遺產管理人,經本院發函通知命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蔡源之繼承系統表,並命其於文到後翌日起7日內補正上開文件,上揭函文已分別於民國103年8月11日、同年10月28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致本院難以認定被繼承人是否尚有繼承人,故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侯凱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