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4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4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4079號債權人青年市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嚴蔚榮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中坪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建物登記謄本,債務人陳中坪並非建物門牌新北市○○區○○路○○○巷○號9樓之區分所有權人,聲請人向其請求社區管理費,於法不合,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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