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字第10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字第10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原告 周志榮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北監板裁字第裁41-C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是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予以補正,逾期未補正,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淑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君偉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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