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7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展志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年度偵字第137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7日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榆富
法官鄭琬薇法官黃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文廷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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